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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

惠州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guī)定全文

時間:2024-07-20 15:04:36 規(guī)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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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guī)定(全文)

  導語: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惠州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guī)定,歡迎閱讀。

惠州市人事爭議仲裁暫行規(guī)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和《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guī)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诙䲢l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以下人事爭議:

  (一)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二)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guī)平等。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獨立辦案、先行調解、及時裁決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xù)完備。

  第四條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和協(xié)調。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縣、區(qū)分別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人事爭議仲裁的規(guī)則;

  (二)領導、監(jiān)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工作;

  (三)研究處理重大疑難的人事爭議;

  (四)決定仲裁員的聘任、解聘;

  (五)決定召開工作會議。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第七條各級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單數(shù)仲裁員組成,其中1名為首席仲裁員。首席仲裁員、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公室指定。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政府有關部門的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zhí)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辦案的仲裁員實行辦案補助制度。具體標準和補助辦法按國家、省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一條市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市直屬單位、市內跨縣或區(qū)以及在本市內有重大影響的人事爭議案件?h級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地區(qū)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案件。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本委員會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時,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管轄。

  兩個及兩個以上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案件,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十三條 市仲裁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直接處理縣級仲裁委員會管轄的人事爭議案件;也可以將市仲裁委員會管轄的人事爭議案件移送縣級仲裁委員會處理?h級仲裁委員會對其管轄的人事爭議案件,認為有重大影響或不能正常仲裁的,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仲裁參加人

  第十四條國家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非法人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在仲裁過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更換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繼續(xù)參加仲裁活動,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的行為有效。

  第十五條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仲裁委員會依法為其指定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十六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在仲裁庭開庭審理前,向仲裁委員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追加仲裁請求,無權進行和解或調解。

  第十七條當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仲裁申請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shù)由仲裁委員會確定。不愿意推薦代表或對推薦的代表不滿意的,可以自己參加仲裁活動,也可以另行申請仲裁。

  第十八條與人事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五章證據(jù)

  第十九條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zhí)峁┳C據(jù)。但對于當事人的人事檔案資料、單位的會議記錄、決議、上級文件、決定等材料,應當由用人單位一方的當事人提供。

  第二十條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應當寫明清單,注明證據(jù)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shù)和實數(shù),由仲裁員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收集證據(jù),應當由仲裁員或書記員2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由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包括:

 、瀹斒氯思捌浯砣艘蚩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嬷俨梦瘑T會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

 、绠斒氯颂峁┑淖C據(jù)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

  ㈣仲裁委員會、仲裁庭認為應當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jù)。

  第二十二條證據(jù)應當在仲裁庭出示,并經(jīng)過互相質證和庭審辯論加以辯認。只有經(jīng)過質證認定屬實的證據(jù),才能作為仲裁的依據(jù)。

  第六章受理與準備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在人事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shù)遞交副本。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诙臈l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迳暾埲诵彰、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㈡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請人是單位,則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缰俨谜埱蠛退鶕(jù)的事實、理由;

  ㈣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迳暾埲耸欠衽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嫔暾堉俨玫娜耸聽幾h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和受理范圍;

  ㈢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柚俨蒙暾埵欠穹仙暾堉俨玫臅r限規(guī)定。

  對申請材料不齊備或者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請人限期提交或補正。申請人逾期不提交或未補正的,視同自行撤銷仲裁申請。

  第二十六條對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應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受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不服該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并送達申請人。

  不予受理通知書,應當由負責處理該案的工作人員報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授權的辦公室的'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加蓋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仲裁委員會對不屬本委管轄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zhí)幚。申請人堅持仲裁申請的,裁定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對已經(jīng)受理的仲裁申請在仲裁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裁定駁回仲裁申請。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受理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代理人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

  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缗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的回避適用上款規(guī)定。

  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條仲裁員在處理仲裁案件中應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審查證據(jù),分析案情,查明爭議事實及需要調查的重點。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在進行庭審準備活動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jù),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jù)應當記錄在卷,并由雙方當事人確認。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無提出異議的,可予以認定。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人員調查時,應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告知被調查人應實事求是地提供證據(jù)。

  調查人員應當場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蓋章。

  第七章處理與決定

  第三十三條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本著雙方自愿原則,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

  第三十四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協(xié)議內容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效力! 〉谌鍡l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或仲裁庭認為不需要或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在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雙方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開庭審理,并在開庭前5日將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視為自行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處理?/p>

  第三十七條開庭按下列程序進行:

 、鍟泦T宣布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紀律。

  ㈡書記員宣布首席仲裁員、仲裁員入庭。

 、鐣泦T向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報告當事人或仲裁參加人出庭情況;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的身份。

 、枋紫俨脝T宣布開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休庭。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首席仲裁員在重新開庭時予以駁回;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員宣布延期開庭。

  ㈤申請人陳述和被申請人答辯。

  ㈥仲裁庭對需要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詢問證人,對證據(jù)進行質證。

  ㈦調查結束后,應當進行辯論。

 、燹q論結束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當庭再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碇俨猛屯,首席仲裁員宣布仲裁裁決。

  對仲裁庭難以作出結論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定期裁決。

 、钍紫俨脝T宣布裁決后,應當宣布閉庭。

  獨任仲裁員開庭處理案件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調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㈠首席仲裁員宣布進行調查,并告知調查的重點在于雙方爭議的事實,強調證據(jù)的舉證責任;

 、娈斒氯岁愂;

  ㈢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璩鍪咀C據(jù),當事人雙方對提供的證據(jù)材料進行辯認、質證;

  ㈤宣讀鑒定結論;

 、晷x勘驗筆錄;

  ㈦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證據(jù)提供,仲裁的請求有無變更。如有補充,告知其應在限期內提交。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增加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另行提出仲裁請求,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仲裁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第四十條仲裁庭辯論按下列順序進行:

  ㈠首席仲裁員宣布辯論開始;

 、嫔暾埲思捌浯砣税l(fā)言;

 、绫簧暾埲思捌浯砣税l(fā)言;

 、璧谌思捌浯砣税l(fā)言;

 、檗q論及詢問爭議各方的補充意見;

 、曛俨猛マq論終結,由首席仲裁員按照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詢問各方最后意見。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辯論終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調解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迨紫俨脝T應按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㈡當事人有調解意愿的,可以由各方提出調解方案,也可以由仲裁庭提出調解方案供各方考慮;

  ㈢經(jīng)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首席仲裁員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并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及時制作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

  ㈣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

  第四十二條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拒絕簽字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評議案件并作出裁決。

  第四十三條首席仲裁員宣布休庭評議案件后,仲裁庭應按照案件的性質、認定的事實和是非責任、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作出裁決。

  第四十四條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的,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由仲裁庭成員在筆錄上簽名。

  仲裁庭對重大或疑難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書記員應當庭記錄開庭活動。開庭筆錄應當庭宣讀或交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閱讀。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書記員應當在開庭筆錄上記明情況;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補正。

  開庭筆錄最后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簽名。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迳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⑿詣e、年齡、民族、職業(yè)、職務、工作單位和住所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姘赣伞⒅俨谜埱、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㈢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璨脹Q結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及期限。

  裁決書由首席仲裁員、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當庭宣布裁決的,應當在5日內發(fā)給裁決書;定期宣布裁決的,宣布裁決后立即發(fā)給裁決書。裁決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八章期間與送達

  第四十八條仲裁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谒氖艞l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延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 〉谖迨畻l仲裁文書送達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調解書必須直接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寫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三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zhí)上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九章 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必須執(zhí)行。對拒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復議。

 、逯俨猛サ慕M成或仲裁程序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娌脹Q所根據(jù)的證據(jù)、事實是偽造的;

 、鐚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㈣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另行組成仲裁庭審理。復議期間,不影響裁決的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事業(yè)單位的人事爭議,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仲裁委員會發(fā)現(xiàn)已發(fā)生效力的裁決確有第五十六條所列的情形需要重新仲裁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重新仲裁的,必須另行組成仲裁庭處理。

  第十章歸檔

  第五十九條案件處理終結后,應將案件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立卷歸檔。

  第六十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正卷包括:申請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證據(jù)材料、勘驗筆錄、鑒定結論、談話筆錄、開庭通知書、開庭筆錄、調解書或裁決書、送達回證等。副卷包括:立案表、審理提綱、合議筆錄、匯報筆錄、請示報告、領導批示、會議記錄、文字底稿、結案表等。

  第六十一條仲裁案卷正卷,經(jīng)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當事人及擔任其代理人的律師可以查閱、復制,其他代理人經(jīng)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同意也可以查閱。

  仲裁案卷副卷除了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或借閱。

  第六十二條仲裁案卷應當永久保存。各級仲裁委員會應建立案卷保管、借閱、查閱制度,確保案卷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寰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嫣峁┨摷偾闆r的;

 、绺蓴_調解和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

 、鑼χ俨霉ぷ魅藛T、仲裁參加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六十四條仲裁員及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徇私舞弊、受賄索賄、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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