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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炭建筑市場管理,執(zhí)行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示范之本,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炭建筑市場管理,執(zhí)行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示范之本,規(guī)范煤炭行業(yè)建筑市場,維護發(fā)包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煤炭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甲、乙雙方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所簽訂的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煤炭行業(yè)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活動,不論隸屬關系、資金渠道、投資來源、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 甲、乙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承包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的,甲方必須具備組織協(xié)調能力;乙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
施工煤炭建設的特殊鑿井工程、井巷工程、井上下設備安裝工程的乙方,必須持有煤炭部核定的企業(yè)資質證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應當貫徹合法有序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煤炭部制訂的有關行業(yè)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利用工程承包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擾亂建筑市場,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對方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平等原則。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應當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雙方平等地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3.自愿對等原則。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經濟、法律地位對等,沒有主從關系,任何一方都不得將其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不準一方借助行政手段干預對方。
4.嚴肅性原則。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實施中的法律依據。把當事人的責任、義務、權利都納入了法律系統(tǒng),不因法人代表的更換而變更或終止履約。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受損方有權依法提出索賠。
5.嚴密性原則。煤炭井巷建筑安裝工程是地下作業(yè),自然災害多,受煤層埋藏條件、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瓦斯地質等條件制約,設計變更、工程更改較頻繁,施工工期長,可變因素較多,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縝嚴密,應當考慮各種可能發(fā)生的情況和容易引起糾紛的因素。對于特殊鑿井工程、井巷工程,不得采用“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
6.強制性原則。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必須嚴格執(zhí)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五條 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煤炭建設單項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協(xié)調一致正式簽訂前應報部基建管理部門審查,簽訂后報部基建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煤炭部基建管理部門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下,對煤炭行業(yè)下屬各單位所訂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實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煤炭建設管理部門,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范圍內的有關單位履行所訂立工程承包合同。其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2.組織實施煤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頒發(fā)的關于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決定,根據需要制定實施細則;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工程承包合同及其簽訂進行審查,監(jiān)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查處違法行為。
5.制訂簽訂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
6.會同煤炭部地區(qū)工程造價管理站共同審核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價款;
7.調解合同糾紛,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第八條 甲方應加強工程承包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jiān)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并承擔甲、乙雙方聯(lián)絡及工程簽證工作。
第九條 乙方應當將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并加強內部管理:
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條 甲方需在工程承包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審查;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甲、乙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雙方正式簽訂合同。
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甲方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送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一條 當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參加合同的簽訂時,可以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但必須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并有法人代表簽章。
第十二條 合同文本由甲方購置并負責提供。合同條款要嚴格按照煤礦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填寫。訂立補充條款應本著自愿對等的原則,做到內容合法、責任明確、文字嚴謹。
第十三條 工程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簽約雙方均要認真履行。
第十四條 工程承包同訂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并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承包合同不能履行;
3.因一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合同,導致該合同沒有繼續(xù)履行的必要。
屬于本條第二、三款情形的,合同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xié)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有效。經主管部門批準訂立的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須經原合同審查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工程承包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包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當事人一方發(fā)生機構變化時,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當事人享受和承擔。
第十七條 合同文本由中國煤炭建設協(xié)會統(tǒng)一印制,各地區(qū)工程造價管理站負責發(fā)行,各使用單位直接向所在地區(qū)工程造價管理站購置。合同文本不得翻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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