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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標侵權上訴狀范例
導語: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商標侵權上訴狀范例,歡迎閱讀。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電話:1313103062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女,1960年1月28日生,××業(yè)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男,1967年3月27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
上訴人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7)承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2007)承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審理;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上訴理由 ?
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7)承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帶有“金坂城”文字的企業(yè)名稱,停止生產、銷售帶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銷毀已生產出來帶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無據。
本案另一被告張××的“金坂城”商標是在2003年2月12日申請注冊的,商標局于2004年6月21日核準注冊的。而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是在2005年10月14日注冊了“金板城燒鍋”和“板城燒鍋”商標,張××的“金坂城”商標先于被上訴人“金板城燒鍋”商標的注冊,不存在侵犯被上訴人商標的行為。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核準的時間是2005年12月1日,而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板城燒鍋”商標是在2005年12月16日被司法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馳是一種個案認馳,與國家商標局在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范圍、認定后的影響力都有所不同,國家商標局認定馳名商標的影響力相對來說影響較大。上訴人企業(yè)名稱變更在先,被上訴人“板城燒鍋”司法認馳在后,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若干問題的意見》應保護在先的權利。
商標是區(qū)別不同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的標記,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一個記號,它主要由《商標法》進行調整。企業(yè)名稱是區(qū)別一個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或社會組織的標志,通常由“行政區(qū)劃+字號+行業(yè)+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其中字號用以區(qū)別不同企業(yè),它主要由《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進行調整,商標與企業(yè)名稱在流通領域的最終功能都是用于區(qū)別不同的生產者與經營者。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是經過工商部門的審核,其使用其企業(yè)名稱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經營過程中沒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將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整體使用的,也未引起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上訴人的企業(yè)名稱與被上訴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燒鍋”、“金板城燒鍋”商標有著明顯的區(qū)別,不論從字形、讀音、含義上都有著明顯的區(qū)別。“金坂城”是三個字,被上訴人的商標是2個字、4個字和5個字。“金坂城”三個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訴人的商標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在主觀上無惡意,行為上無過錯,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關規(guī)定審核批準邯鄲市某某酒業(yè)有限公司變更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沒有過錯的。字號權與商標權產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權,兩種權利沒有強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種權利可以限制另一種權利的法律依據。細究下來,卻是分級管理的工商登記與全國統(tǒng)一的商標注冊沒有聯(lián)網進行審查,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滯后于新形勢的需要所造成的。這個責任不應由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承擔。
二、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沒有在其加工的產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商標,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判斷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的使用沖突是否造成消費者誤認混淆時,應綜合考慮行業(yè)、地域、消費群體、商標與字號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權利的馳名或知名程度、雙方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類似程度及消費者購買時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損害他人商譽的行為、是否已經造成了實際混淆等因素,綜合作出判斷。
認定此種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為人將所使用的文字作為其企業(yè)的名稱字號;三是將名稱字號與商標權人注冊商標所標識的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效果或者結果。
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將其注冊商標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沒有證據證明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因此上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理由如下:
1、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庭審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證明就是
上訴人生產的白酒。不能僅憑幾張照片,幾張宣傳畫,還有幾張名片就認定是上訴人生產的白酒。①、蘇××并沒有提供由上訴人加蓋公章的銷售單據。②、庭審中出示的白酒可能是第三方假冒我公司的產品,我公司同時也是受害人。③、名片上的人均非我公司工作人員。④、我公司沒有參加該屆糖酒展銷會。不是上訴人生產的白酒,何來侵權?
2、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庭審中提供幾份證人證言,但是
證人并沒有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這幾份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3、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標注生產廠家,是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正常的使用,并沒有將“金坂城”文字以區(qū)別企業(yè)名稱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達到商標標識的作用,所以不構成侵權。
三、被上訴人要求變更企業(yè)名稱的訴求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本案是商標侵權屬于民事受案范圍,屬兩種不同性質的訴,民事訴訟不能與行政訴訟合并審理。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冊的,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對此有異議,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渡虡朔▽嵤l例》第五十三條:“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處理。”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yè)名稱登記,企業(yè)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處理。
四、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受商標持有人張××以及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商標權,上訴人不銷售加工灌裝的成品酒。
1、上訴人接受張××的委托為其生產灌裝白酒的,張××是“金坂城”注冊商標持有人,依法對其商標享有的專有權。
2、上訴人提交的證據3生產加工委托書,該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是受張××的委托加工的。一審判決書(第10頁),認定該份證據沒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張××并不否認這份協(xié)議真實性,另外從上訴人提供的證據4和證據5也可以得到認證。證據4是上訴人與張××、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簽訂的協(xié)議,該份證據充分證明了上訴人受張××、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張××有權進行銷售。上訴人無權銷售也沒有銷售加工灌裝的成品酒。
3、一審判決書(第10頁)認定張××不具有生產許可酒類商品的資格,沒有結合上訴人提供的證據5,就作出這樣片面的判斷,顯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5委托加工備案證明,是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委托上訴人加工生產的,
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河北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冀委托(2004)-3號可以證明,這份證明從另一個方面,證實了上訴人與張××、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實際履行合同,并非該合同沒有履行。
4、上訴人沒有參加2007年8月份在石家莊舉行的北方糖酒會,更沒有銷售給蘇××酒,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對此予以否定,庭審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證明就是上訴人生產的。
假設蘇××從上訴人購買過酒,應該由購貨發(fā)票,僅憑幾張照片以及幾張名片就作出上訴人向蘇××銷售了白酒的判斷,讓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訴人向法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卻沒有得到認定,上訴人提供了蘇××出示的收據以及圖片,證明蘇××其實是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燒鍋酒”的總代理商,全部銷售被上訴人生產的系列酒,蘇××與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關系,蘇××也是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設計的被告,對此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從一審法院判決其不承擔法律責任來看,顯然屬于地方保護性的惡意管轄。
五、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行為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商標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張××以及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張××對“金坂城”商標享有專有權,承德金山嶺酒業(yè)有限公司有酒類生產、銷售許可證。上訴人只負責生產加工,并沒有銷售白酒。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的企業(yè)名稱是經過合法程序變更的,被上訴人要求賠償50萬的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何來給被上訴人造成損失?
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對于因侵權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舉證,法院不應該代替當事人舉證。上訴人在2005年12月6日變更企業(yè)名稱的,截止到一審判決作出之日(2008年7月10日)不足三年時間,而一審判決書(第11頁)卻認定上訴人侵權已達四年多,沒有法律依據。
六、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商標侵權案件)沒有管轄權。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論上訴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標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承德市均不是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也不是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2、蘇××是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設計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實現(xiàn)在承德市中級法院非法立案。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已經向法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圖片以及蘇××出示的收據),證明蘇××其實是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燒鍋酒”的總代理商,全部銷售被上訴人生產的系列酒。被上訴人設計的蘇××與其存在共同利害關系,第二被告蘇××不可能與第一被告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訴訟,因為第二被告與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根本就沒有業(yè)務往來,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過第二被告蘇××改變管轄權,實現(xiàn)在承德市中級法院非法立案,從而進行地方保護。
最后從判決的結果來看,也印證上訴人的主張,一審判決沒有讓蘇××承擔任何責任,這個判決的結果實現(xiàn)了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審理該案的目的,一審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這個判決不是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的,而是以保護自已地方企業(yè)為目的作出的損害其他地方企業(yè)的惡意判決。
七、一審判決對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作出認定, 實屬違法。
上訴人向法庭提供了11組證據,且都是本案的關鍵性證據,一審法院判決書都沒有做出認定,并且沒有闡明沒有采納的理由,相反被上訴人沒有證據的主張都被采納,顯然有!睹裨V證據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采納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業(yè)的違法判決。
八、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7)承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嚴重影響案件正確判決。
1、一審判決書(第2頁),2008年4月25日本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請追加張××為被告參加訴訟。根據《民訴證據規(guī)定》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此時第一次庭審已經結束,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是沒有權利再申請追加被告。
2、被上訴人將“金坂板”商標異議裁定書作為證據提交到一審法院已超過舉證期限。被上訴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并沒有提交該份證據,而是在08年4月25日開庭時當庭提交的。上訴人的舉證期限截止到2007年11月19日,被上訴人的舉證期限也應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標異議裁定書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沒在舉證期限內提交。
3、“金坂板”商標異議裁定書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訴的,也就是說被上訴人起訴時,“金坂板”商標是否侵權尚未定論,被上訴人此時起訴屬于惡意訴訟,濫用民事訴權,為求不法、不當利益而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為不侵犯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的商標權,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的變更是經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訴人的商標權。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2007)承民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承德某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裁定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指定其他法院審理,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河北某酒業(y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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