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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 治療用藥豁免,是指運動員因治療目的確需使用興奮藥目錄中規(guī)定的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時,依照規(guī)定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予以使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保護運動員的身心健康,保證運動員的傷病得到及時安全的治療,保障運動員公平參與體育運動的權利,根據(jù)國務院《反興奮藥條例》,參照《世界反興奮藥條
例》和《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的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治療用藥豁免,是指運動員因治療目的確需使用興奮藥目錄中規(guī)定的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時,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予以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全國性體育競賽和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
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藥中心 (以下簡稱反興奮藥中心)成立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負責審批運動員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由醫(yī)學專家和反興奮藥專家組成,其中醫(yī)學專家不少于三人。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過半數(shù)的成員不得在反興奮藥中心擔任任何正式職務。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應當制定治療用藥豁免申請指南,針對不同傷病所需的醫(yī)學信息,提供申請治療用藥豁免的示范文本,引導和規(guī)范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第五條 運動員申請賽外使用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的治療用藥豁免,應當在使用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向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提交申請;如果申請賽內(nèi)使用,應當在該賽事開
始之日的至少二十一日前提交申請。
除急救或處理急性病癥必須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等意外情況外,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不受理任何事后追補方式提交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符合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運動員,應當在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追補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第六條 運動員申請治療用藥豁免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見附1)。
(二)有關病歷 (包括實驗室和影像學檢查結果)的原件或復印件。
(三)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zhí)業(yè)醫(yī)師對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的必要性,以及使用其它非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對治療影響的文字說明。
(四)申請人同意將其申請豁免的所有信息提交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以及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專家的書面意見。
(五)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提交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資料,可以采用當場提交、郵寄、發(fā)送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采用電子郵件方式的,相關資料應當用掃描件形式一同上報。無論采用何種提
交方式,都必須提交治療用藥豁免申請表原件。
第八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的職權范圍,申請資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受理治療用藥豁免申請。
(二)申請事項依規(guī)定不需要獲得治療用藥豁免批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職權范圍,而應當由其他有關組織或機構負責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關組織或機構申請。
(四)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nèi)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èi)容。
第九條 審批治療用藥豁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確實沒有其它合理的、可以替代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的治療措施。
(二)運動員在治療急性或慢性傷病過程中,如果停止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會對運動員的身體健康造成明顯損害。
(三)運動員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只是為了使身體恢復至正常狀態(tài),而不會產(chǎn)生任何增強運動能力的作用。除病理原因外,不允許使用任何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提高內(nèi)源性激素水平。
(四)運動員使用該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的原因,不是由于非治療目的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所造成。
第十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的成員與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在審查該申請時,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審查治療用藥豁免申請時,可以征求其認為合適的醫(yī)學或其它學科專家的意見。
第十二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和反興奮藥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審批過程中知悉的運動員醫(yī)療信息保密。
第十三條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所要求的與申請有關的物理檢查、實驗室檢查和影像學檢查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運動員本人或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guī)定條件、標準的,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應當作出批準使用的決定,并發(fā)給申請人《治療用藥豁免批準書》(見附2,以下簡稱《批準書》)。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一日內(nèi),將審批結果以書面方式通知運動員和運動員所在單位,并報世界反興奮藥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治療用藥豁免未獲批準的運動員可以依照 《世界反興奮藥條例》和《治療用藥豁免國際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向世界反興奮藥機構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申請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運動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書》的要求用藥。如果服藥次數(shù)、劑量、給藥途徑和持續(xù)時間發(fā)生變化,應當重新申請治療用藥豁免。未按照 《批準書》要求用藥的,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將撤消對該運動員的用藥批準。
運動員需要延長已經(jīng)取得的治療用藥豁免的有效期的,應當重新提交申請,經(jīng)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批準后使用。
第十七條 運動員接受興奮藥檢查時,應當向興奮藥檢查人員出示《批準書》,并在興奮藥檢查記錄單上填寫允許使用的禁用物質(zhì)或方法名稱以及 《批準書》編號。
第十八條 運動員吸入使用福莫特羅(formo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沙美特羅(salmeterol)和特布他林(terbutaline),應當申請治療用藥豁免,獲得批準后方可使用。
申請吸入使用上述物質(zhì)的治療用藥豁免,除第六條要求的資料外,運動員還應當提交以下醫(yī)學資料:
(一)完整病史。
(二)針對呼吸系統(tǒng)的完整臨床檢查報告。
(三)一秒用力呼氣量測量報告。
(四)如果存在氣道阻塞,在吸入短效β 激動劑后重復進行呼吸量測定以證實支氣管痙攣的可逆性。
(五)如果不存在可逆性氣道阻塞,需通過支氣管激發(fā)試驗以確定氣道高反應性的存在。
(六)醫(yī)生的準確姓名、專業(yè)、地址(包括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等)。
未獲得治療用藥豁免批準的運動員,如果因為急救或處理急性病癥等意外情況需要吸入使用上述物質(zhì),應當在開始使用之日起七日內(nèi),以事后追補方式提交使用以上物質(zhì)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并在接受興奮藥檢查時,在興奮藥檢查記錄單上填寫用藥名稱。追補的治療用藥豁免申請獲得批準后,如果發(fā)生上述物質(zhì)的陽性檢測結果,經(jīng)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認定,不按陽性處理。
第十九條 運動員賽內(nèi)通過口服、靜脈注射、肌肉注射或直腸給藥途徑使用糖皮質(zhì)類固醇,應當申請治療用藥豁免。
運動員非系統(tǒng)性使用糖皮質(zhì)類固醇,包括關節(jié)內(nèi)、關節(jié)周圍、腱周圍、硬膜、皮下及吸入途徑,應當在接受賽內(nèi)興奮藥檢查時,在興奮藥檢查記錄單上填寫用藥名稱、使用時間和方式。
第二十條 參加國際體育競賽和列入各國際體育組織注冊檢查庫的運動員,應當依照《世界反興奮藥條例》或所屬國際體育單項聯(lián)合會的規(guī)定,向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申請治療用藥豁免。
上款規(guī)定的運動員應當在獲得有關國際體育組織的《批準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批準書》報治療用藥豁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反興奮藥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運動員治療用藥豁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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