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動交通管理齊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發(fā)市民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積極性,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市公安交管局制定了《十堰市城區(qū)有獎舉報交通違法實施辦法(試行)》,現公開征求市民意見,廣大市民可通過“十堰交警”微信、“十堰交警”微博或發(fā)電子郵箱1357979546@QQ.com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直接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隊來訪,來信可寄至十堰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隊。征求意見截至2017年4月26日。
十堰市城區(qū)有獎舉報交通違法實施辦法(試行)
為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程度,推動交通管理齊抓共管格局的形成,激發(fā)市民參與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積極性,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一、舉報受理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公安交管局)“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設在機動大隊,負責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分辦、證據審核、案件辦理、申訴及回復、獎金發(fā)放等日常工作。
本有獎舉報辦法在十堰市城區(qū)張灣、茅箭、十堰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主干道范圍區(qū)域實行。
二、舉報途徑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渠道舉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1、互聯網舉報:可登錄市公安交管局“十堰市交通違法舉報平臺”舉報。
2、微信舉報:可以將舉報內容發(fā)送至 “十堰交警”微信。
3、來訪舉報:可以到市公安交管局 “道路交通違法舉報中心”舉報。
4、電話舉報不納入有獎舉報范圍。
三、證據要求
1、舉報影像資料必須是舉報人合法獲取的原始照片、視頻錄像等資料。
2、視頻長度一般不超過30秒,大小不超過30M,照片及視頻資料不得進行任何后期加工,包括剪切、畫圈、標線等。
3、影像資料必須能清晰、準確、完整地記錄交通違法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號牌、外觀特征、違法地所處位置以及違法行為全過程,能夠印證舉報內容(提示:使用行車記錄儀要打開時間功能,并校準時間)。
4、必須實名舉報,留下真實的聯系方式,便于辦案人員進一步調查,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做好受案調查工作和影像資料下載工作。
5、舉報應于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48小時內),以便交管部門及時核查。
四、舉報范圍及獎勵標準
1、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50元。
(1)舉報車輛有逆行、不按規(guī)定變道或“加塞”違反通行管理規(guī)定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2)舉報駕駛人、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3)舉報機動車故意壓越實線、不按規(guī)定調頭的;
2、舉報在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使用套牌、假牌,經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200元。
3.、舉報無證、超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并現場協(xié)助查獲,查證屬實的,每件給予獎勵500元。
4、舉報在道路上追逐競駛、醉駕,經查證屬實構成刑事案件的,每件給予獎勵500元。
舉報上述交通違法行為,每人每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元。
五、下列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1、提交的證據不符合要求的。
2、舉報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未提交相關證據、未現場協(xié)助查獲的。
3、共同違法嫌疑人檢舉的。
4、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或者本人交代的。
5、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6、已經被交通民警現場查獲或者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現場抓拍的。
7、人民警察或者在職交通協(xié)管員(督導員)、實習交通民警、交通警察機構雇員等的舉報行為。
六、獎勵條件
給舉報人發(fā)放獎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件、聯系電話。
2、舉報的線索應當有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地點等具體信息,并經交警部門查實,并符合交通違法錄入證據要求。
七、獎金發(fā)放
獎勵金額審批后,由受理舉報部門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開戶行名稱和銀行賬號,直接將獎金劃撥到舉報人的賬戶。舉報人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的,視為自動放棄。
多人或聯名對同一違法事實進行舉報的,按舉報時間和聯名先后順序獎勵第一舉報人。
每月集中進行一次獎金發(fā)放。
八、法律責任
1、舉報人不得采取違法行為或危險方法收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證據;舉報人違法收集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舉報人在收集固定證據過程中應當確保行車安全,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傷害或其它損失的,由舉報人自行承擔或者依法解決。
3、舉報人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舉報,不得故意虛構事實惡意舉報。
4、對借舉報之名騙取獎勵、敲詐被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等行為的,或影響公安交管部門公正執(zhí)法的,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在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進行視圖采集,對這種行為,公安交警部門不僅不錄用其采集的資料,而且還要對其駕駛機動車時使用手機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九、獎金發(fā)放審核程序和責任由公安交管局另行規(guī)定。
十、交通事故類案件有獎舉報辦法另行組織實施。
十一、市公安交管局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guī)定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十二、本辦法由十堰市公安交管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