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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羈押必要性審查流程
2017年羈押必要性審查流程【1】
1、審查期限
立案后10個工作日內;案件復雜或情況特殊的,經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病情鑒定等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一般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申請理由和證明材料,查閱案卷中的證據;
(2)聽取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的意見;
(3)聽取被害人一方的意見,了解是否達成和解協(xié)議;
(4)聽取辦案機關的意見,包括現階段辦案機關、偵監(jiān)、公訴;
(5)核實身體狀況;
(6)向看守所調取羈押期間表現的材料。
3、公開審查方式
(1)啟動:由刑事執(zhí)行檢察部門報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2)地點:看守所、檢察院辦案場所或指定場所,可遠程
(3)參加人員:檢察官(主持),申請人一方人員,被害人一方人員,原辦案人員,看守所監(jiān)管人員,申請人所在單位、社區(qū)人員。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特約檢察員等。
(4)程序:
檢察官宣布公開審查的目的和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說明申請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理由;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發(fā)表意見;
原案辦案人員發(fā)表意見;
看守所監(jiān)管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的表現發(fā)表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所居住社區(qū)和相關公安派出所發(fā)表意見;
檢察官宣布公開審查程序結束。
4、審查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可能判處的刑罰;
(2)原案所處的訴訟階段,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wěn)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手續(xù),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屬于羈押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或者羈押期限已滿四年的久押不決預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訴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jié);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jié);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無固定住所、工作單位,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緝到案,或者是否因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而被逮捕;
(11)其他內容。
刑事偵查羈押期限多長?【2】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4條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4條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6條在刑訴第124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訴第126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7條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
偵查期間,發(fā)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1款自發(fā)現之日起依照刑訴第124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詳見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說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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