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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fā)布新通知:規(guī)定重組停牌期限不得超過5個月
央廣網北京11月7日消息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上交所日前發(fā)布《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停復牌及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知》,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為了遏制“任性停牌”,《通知》將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限規(guī)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

在規(guī)定停牌的時間問題上,征求意見稿具體是如何界定的?為什么規(guī)定不能超過5個月?
由于申請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一項權利,對于上市公司正常業(yè)務中的停復牌需求應當予以保障。通知在實證數(shù)據(jù)分析的基礎之上,將停復牌事項主要分為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非公開發(fā)行股份以及其它重大事項等三大類,也分別規(guī)定了相關在原則上可予辦理的停牌事項。
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例,我們看到2014年到目前,停牌并披露重組預案的164家滬市公司中,有60%的公司停牌后3個月之內復牌并且披露預案,有27%的公司停牌后5個月內復牌并披露預案,也就是說,超過5個月的只有13%的公司。基于這樣的一種情況,《通知》就將重大資產重組的停牌期限規(guī)定為最長不超過5個月,同時對個別確須事前審批或者屬重大無先例的事項作了一個例外規(guī)定。
另外,征求意見稿強調了這期間要充分尊重中小股東的交易權利。對于長期停牌還計劃延期復牌的公司,《通知》增加了股東大會審議程序的要求,還規(guī)定在相關股東大會上,參與策劃重大重組事項相關交易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都應當回避表決。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與投資者的正常交易權利乃至市場秩序密切相關,須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通知》強化了公司停復牌的相關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公司在申請停牌時,就要求披露停牌具體事由。對于簽訂重大合同、對外投資等這些經營常規(guī)事項,原則上要求公司分階段披露進展,一般不得申請停牌。對于已處于停牌過程中的公司,是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籌劃事項的實質進展,以盡早申請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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