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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常用的刑事上訴范文(狀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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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男,1969 年7 月23 日生,于20xx 年1 月 6 日經×× 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 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 縣看
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殺人一案,于 20xx 年3 月31 日收到×× 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 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我不服,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 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 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構成故 意殺人罪,屬于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用小刀扎向被害人具有自衛(wèi)性質
2009 年10 月27 日中午,上訴人在×× 縣×× 煤礦煤井中干活兒時,負責 往井外運礦渣,被害人林×× 負責裝車。在每次裝車期間,上訴人都拿著煤井中 的一個粗排水管對著嘴唱歌。被害人林×× 趁上訴人在向井外運礦渣時,在上訴 人用來唱歌的水管里撒尿。上訴人運礦渣返回后拿起水管準備唱歌,里面的尿灑到 自己的身上和嘴里,因此,上訴人和被害人發(fā)生對罵并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 被害人用胳膊勒緊上訴人脖子致使上訴人不能喘息的情況下,上訴人掏出自己腰間 的一把小刀照被害人林×× 的左胳膊、左大腿各扎一刀,被害人林×× 跑出井外 因失血過多而暈倒,后被送到醫(yī)院經檢查已死亡。從當時的案發(fā)情況來看,上訴人 拿出小刀刺向被害人林×× 是在無法喘息、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不得已采取 的'緊急措施,具有自衛(wèi)性質。但是,一審法院對于被害人林×× 勒緊上訴人脖子 的事實不予認可,將上訴人的自衛(wèi)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行為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屬于罪名定性及法律適用錯誤 雙方發(fā)生廝打的原因是被害人林×× 在上訴人用來唱歌的水管里撒尿、并在 尿液灑到上訴人的衣服上和嘴里的情況下引起的,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因上 訴人自衛(wèi)的情況下將其刺傷因流血過多造成的。上訴人并無殺害林×× 的主觀 故意和事先預謀,被害人林×× 的死亡,是由于上訴人的防衛(wèi)過當的情況下發(fā) 生的,在此情形下上訴人只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梢, 一審判決上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屬于罪名定性錯誤。我國刑法第20 條第2 款明 確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 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本案中一審法院在罪名定性錯誤和無視上訴人的正當 防衛(wèi)情節(jié),判處上訴人犯故意殺人罪并判決無期徒刑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無視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自身錯誤和上訴人的自衛(wèi)情節(jié), 并在對上訴人的罪名定性錯誤的基礎上進行定罪量刑,違背我國刑法所確立的罪 罰相適應原則,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并減輕對上訴人的刑事處罰。 此致
×× 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簽名)
20xx 年4 月6 日
刑事上訴狀量刑過重【篇二】
上訴人:馬某,男,22歲,回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西城區(qū)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769號《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
原判認為:上訴人“向家屬、公安機關捏造了由自己親手打開密封飲料的虛假事實,并通過相關新聞單位,向社會公眾散布該虛假事實”。這一認定不符合事實。
1、上訴人的虛假陳述并非出于自愿。上訴人于2009年11月7日在西單豆撈坊用餐時,在飲用的雪碧中發(fā)現(xiàn)不明物質,隨即入院治療。在公安機關調查的時候,上訴人向民警如實陳述了“不記得誰打開的飲料”,但是民警一定要求上訴人仔細回憶。為避免牽扯他人,導致個人隱私曝光,上訴人只好說是自己打開的。上訴人的“捏造”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民警的一再要求下而做出的虛假陳述。
2、“虛假事實”并未向社會公眾散布。所謂的“虛假事實”(即“雪碧由誰打開”)并未通過相關新聞單位“散布”到社會公眾。在上訴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之前(2010年3月10日),任何媒體的
報道中均未出現(xiàn)“馬某親手打開了雪碧”這一事實。
3、“虛假事實”并未損害可口可樂公司的商譽。在雪碧事件中,“雪碧含汞”這一基本事實是導致可口可樂公司商譽受損的基本事實。“雪碧由誰開啟”并不影響到可口可樂公司商譽。上訴人的不實陳述可能會影響到事實的調查,但是不會直接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
二、原判法律認識錯誤。
原判認為,上訴人“出于何種動機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這屬于“客觀歸罪”,違背了刑事犯罪認定中“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 犯罪動機屬于犯罪的主觀方面要素,是犯罪構成的四要件之一。缺失了這一要件,毫無疑問不構成犯罪。上訴人并不存在犯罪故意。
在中毒事件發(fā)生后,上訴人并不知道是遭人投毒,直到公安機關偵破劉曉靜等人故意殺人案,上訴人在得到民警的告知后才了解了事情真相。在此之前,上訴人一直認為雪碧存在質量問題。既然上訴人不明知“遭人投毒”這一事實,那么就不可能具有損害可口可樂公司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犯罪故意。原判直接以行為的危害后果來認定上訴人的“明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三、原判結果對消費者維權將產生不利影響。
上訴人作為一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遭遇人身損害,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錯誤地認為是產品質量問題,此舉并無不當。上訴人雖然對部分事實有所隱瞞,并不說明企業(yè)商譽的受損是由上訴人所造成。本案之所以具有重大影響,關鍵在于食品安全頻頻亮起“紅燈”,消費者缺乏安全感。
如果對上訴人追究刑事責任,必然會助長一些不法奸商的囂張氣焰,以“損害商品聲譽”為由,嚇阻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威脅敢于曝光的新聞單位。普通消費者不可能具備專業(yè)的知識和鑒定技術,如果需要在“百分之百”確定的情形下才能對經營者主張權利,顯然會使得消費者權利淪為一紙空文。在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下,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都有可能受到嚴重損害。
上訴人認為,一個判決,既要注重它的法律效果,也要注重它的社會效果。法院判決對社會秩序有指引的作用。本案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社會影響的角度,都不宜判決上訴人有罪?煽诳蓸饭镜纳套u,經過法庭的審理和媒體的報道已經得到了維護。雪碧的清白,不需要通過上訴人的有罪來證明,更不能以千千萬萬消費者的權利作為代價。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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