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離婚探視權起訴狀
離婚后,被拒絕探視孩子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于離婚探視權的起訴狀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探視權起訴狀一
原告:張三,男,漢族, 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臺xx 縣xx 電話: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漢族, 19xx 日生,住址:欒城縣柳林屯鄉(xiāng)xx 村,電話: 187xxxxxx 訴訟請求 民事訴狀原告:張三,男,漢族,19xx 月xx日生,住址:邢臺xx 縣xx 村,電話:159xxxxxx 被告:李四,女,漢族,19xx 日生,住址:欒城縣柳林屯鄉(xiāng)xx村,電話:187xxxxxx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所載明的義務,不得阻攔原告隨時看望孩子。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與2013 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雙方約定婚生兒子岳佳澤由被告撫養(yǎng),原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500 元。
但現(xiàn)在被告無故阻攔原告探望孩子,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無果。
另原告每月工資只有2000 元,自身生活尚且捉襟見肘,所以難以承擔每月1500 養(yǎng)費。
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訴訟,望判令支持。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探視權起訴狀二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路××號××小區(qū)×單元×號。
訴訟請求:
準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兒周小×兩次,具體方式為每月第二及第四個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學校將周小×接回原告住處,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
寒暑假由原被告輪流撫養(yǎng)。
事實與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協(xié)議離婚,當初商定婚生女兒周小×由被告撫養(yǎng)。
但對于原告的探望權未作約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時,均被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故意造成各種阻礙,嚴重影響原告與周小×的父女親情。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法院
具狀人:周××
×年×月×日
相關閱讀
一、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
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與子女感情交流,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教育,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于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二、離婚后被拒絕探視孩子怎么辦?
《婚姻法》第38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25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diào)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第26條規(guī)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拒不執(zhí)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規(guī)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xié)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zhí)行。
【離婚探視權起訴狀】相關文章:
探視權起訴狀10-16
孩子探視權起訴狀10-17
(集合)探視權起訴狀12-13
[合集]探視權起訴狀2篇10-17
(優(yōu)秀)探視權起訴狀3篇02-10
離婚探視權協(xié)議02-21
(精選)離婚起訴狀07-08
(經(jīng)典)離婚起訴狀10-21
離婚起訴狀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