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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施中適用問題分析與研究論文
伴隨著我國社會的發(fā)展,大中小型企業(yè)的也在不斷的增多,進而也相應的增加了勞動法律糾紛。針對于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糾紛問題主要運用《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guān)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解決。因此,針對于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性問題需要進行細致的研究,以促進相關(guān)的勞動法律糾紛良好的解決。

1.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解釋及推理問題
1.1 法律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由于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中的一些法律概念本身存在著很大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進而導致其面臨著一些解釋和推理的問題。然而法律解釋在勞動糾紛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解釋人員只有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guān)條款進行解釋,才能夠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quán)益[1]。因此,針對于相關(guān)法律條款的解釋和推理的問題,需要法律解釋人員根據(jù)自己對法律的認識和理解,用有力的語言去證明自己的解釋是正確的,這是在現(xiàn)階段解決法律概念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的最好的方法。
1.2 勞動爭議案件具有龐雜性
由于一些勞動爭議案件非常復雜,在實際的推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困難。由于法律本身存在著缺陷,進而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2]。像一些勞動糾紛案件,糾紛雙方法律解釋人員從自方的利益出發(fā),從不同的角度都能夠給予合理的解釋,這就為案件的審理增加了難度。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所產(chǎn)生的問題主要就是價值定位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案件的最終良好審理。
1.3 法律實施中存在著意義歧義和推理方法差異
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性問題還表現(xiàn)在意義上的歧義和推理方法上的差異。針對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guān)條款,很多存在著意義上的歧義。這些問題的存在,給司法解釋帶來了很大的難題,雖然勞動合同法經(jīng)過多次的修改和完善,意義歧義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但是,這類問題仍然存在[3]。另外,推理方法方面也存在著差異。不同的法律解釋人對同一個法律條款的解釋是不同,這主要是由于推理方法上存在著差異,這也就導致了法律在適用方面存在著很多歧義和無法解釋的情況。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具有主動權(quán)
目前,針對于各個用人單位的書面勞動合同,都是有用人單位提出的,并且應聘者只能選擇接受,這也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具有主動權(quán),并且具有絕對的強勢,很多企業(yè)通過擬定不合理的勞動合同,進而謀取不正當?shù)睦妫敵霈F(xiàn)勞動糾紛的時候,也可以利用勞動合同為自己辯解,即使在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為目的的 《勞動合同法》 實施后,也難以改善勞動者的被動地位。導致這樣法律適用性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2.1 勞動者的維權(quán)意識薄弱
雖然,近些年來,我國一直在宣傳法律知識,尤其是對一些勞動合同方面的知識進行了大力的宣傳,但是我國勞動者的維權(quán)意識仍然相對比較薄弱,在出現(xiàn)勞動糾紛的時候,沒有意識到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4]。
2.2 用人單位過于強勢
由于我國的勞動力市場普遍存在著的問題就是勞動力過剩,相應的就導致了企業(yè)在挑勞動者,而不是勞動者在挑企業(yè),進而針對于勞動合同中的一些霸王條款,勞動者只能選擇被動接受,相應的可以使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勞動合同的相關(guān)條款對勞動者進行擠壓和侵權(quán)。
3.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的法律適用性問題
3.1 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有交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針對于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問題,很多的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不應該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而很多的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應該給其交納全部的保險費。上述的2種觀點都是錯誤的。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38條規(guī)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5]。這這說明,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費,但是交納多少保險費用,需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xié)商,像一些高危險的行業(yè),一般用人單位需要全額為勞動者交納保險費,而相對于其他行業(yè)來說,一般用人單位交納大部分,由勞動者交納小部分。如果在實際的工作中,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那么勞動者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quán)益,進一步提高自身的維權(quán)意識,這樣才能夠保證勞動者在工作中權(quán)益的良好維護。
3.2 勞動者傳統(tǒng)觀念影響到交納社會保險
另外,由于很多勞動者受到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認為養(yǎng)兒防老,不需要再交納社會保險,勞動者這種傳統(tǒng)的觀念影響到了社會投保率。這種做法嚴重的影響到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維護。如果我國社會投保率過低,在日后甚至會出現(xiàn)很多的社會問題,不利于我國社會經(jīng)濟的和諧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在我國的相關(guān)勞動合同法律法規(guī)方面,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應由勞動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交納社會保險,最大程度的確保勞動者的利益。
4.結(jié)束語
本文針對于勞動合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本文的探討,我們了解到,在勞動合同法律適用方面,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一些問題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性質(zhì)所導致的,另外很大一部分問題是由于法律解釋人員的解釋方法和推理方法存在著問題。無論是何種原因?qū)е碌膭趧雍贤蛇m用性問題,都需要將勞動合同法律進一步進行完善,并且法律解釋人員需要不斷的提高自身的專業(yè)能力和專業(yè)素養(yǎng),能夠在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方面做的更加合理,進而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quán)利,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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