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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與借據(jù)的關系

時間:2022-09-30 03:16:11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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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與借據(jù)的關系

  借款合同與借據(jù)的關系是怎么樣的?你真的分的清楚嗎?借款合同與借據(jù)有什么不同?看看下面吧!

借款合同與借據(jù)的關系

  借款合同和借條借據(jù)的三個區(qū)別【1】

  區(qū)別一:對是否已還款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jù)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借款合同。

  合同通常不止一份,持有該合同不能直接證明義務人是否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

  如果債權人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借據(jù)借條。

  借據(jù)通常只有一份正件或一式幾聯(lián)(復印件除外),按照民間使用借據(jù)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fā)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jù),并將借據(jù)交付給債權人持有。

  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jù)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如果債權人持有借據(jù),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jù)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

  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jù),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

  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區(qū)別二: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jù)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jù)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jù)。

  即貸款方持有借據(jù),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fā)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與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fā)生必然聯(lián)系;但借據(jù)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fā)生聯(lián)系。

  區(qū)別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fā)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jù)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或簽名)一份,并在收到款項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jù),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款項,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借款合同與借據(jù)有什么不同【2】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據(jù)《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后,再開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離。

  典型的銀行貸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個別約定合同成立即時履行的。

  借據(jù)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jù)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jù)。

  即貸款方持有借據(jù),證明貸款行為肯定發(fā)生。

  可見,從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當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fā)生必然聯(lián)系;但借據(jù)的成立必然同合同義務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貸款)發(fā)生聯(lián)系。

  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從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當然具有證明約定義務是否履行(發(fā)生)的法律意義,只能證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證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具體內容。

  借據(jù),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據(jù),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因此,“持有”借據(jù)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義是不一樣的,另外還可能發(fā)生另一種不一樣的法律意義,見下點。

  三、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償還的,從理論上講,任何借款文書都應有償還時間(雖然實踐中有未明確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償還)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jù)對于證明是否還款有不同的作用。

  按照民間使用借據(jù)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fā)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據(jù),并將借據(jù)交付給債權人持有。

  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jù)退還給債務人。

  因此,債權人持有借據(jù),還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如果借據(jù)上有明確的償還時間,則“持有”可分為償還時間前持有與償還時間后持有。

  在償還時間前“持有”,不能證明債務人違約;但如果過了償還時間,債權人仍持有該借據(jù),可初步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該借款,構成違約(當然,也不排除是因債權人違約原因而導致債務沒有履行,所謂“提存”正是為此設計的)因此,過了償還時間的債權人“持有”,一般還可作為自己主張的此種證明:即證明債務人違約。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fā)生必然聯(lián)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四、結論

  借款合同同借據(jù)存在著上述明顯的區(qū)別,其“持有”所代表的法律意義不盡相同,二者不應等同。

  不僅是借款合同,其他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也與“借據(jù)”有著前述區(qū)別,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把“借據(jù)”的作用、法律意義照搬照套到“xx合同”上去。

  在司法程序中,債權人用持有“借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下列主張,可以成立,盡到了證明責任,達到了自己應達到的證明標準。

  但是否據(jù)此定案,還應經質證和允許對方提出抗辯:

  1、借款已交付債務人;

  2、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

  3、債務人超出借據(jù)上約定的償還時間沒有償還構成違約(如果“持有”時的時間已過償還時間)經質證和抗辯后,如無相反證據(jù)(對方陳述除外),司法機關應予支持其主張。

  但債權人不能用持有“借款合同”去有效證明自己的上述主張。

  或者,可以用“借款合同”加“本人陳述”進行立案,進行舉證,但一旦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主張不應被司法機關支持。

  “借款合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如何應用【3】

  1、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簡而言之:“借款合同”只能證明借貸雙方曾經有過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證明借款已經給付的事實。(編者語:為了便于讀者閱讀,特此注明一下:本文中“出借人”一般是指債權人,“借款人”一般是指債務人。)

  郭飛律師提醒: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需要兩個要件,即雙方當事人有“借貸的合意”和“借貸給付的事實”,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僅是代表借貸的合意。

  2、“借款合同”的證明力(編者語:證明力是指,證據(jù)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一般來講證明力越大,就越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如果借貸雙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沒有其他證據(jù),原告還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的憑證,否則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貸關系不成立為由,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其證明力偏弱。

  3、“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務必保留好相關付款憑證,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付款,盡量不要直接給付現(xiàn)金,轉賬后及時讓對方出具“借條”。必要時可以通過錄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證據(jù),便于以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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