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承擔合同三篇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承擔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承擔合同 篇1
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才可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究竟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詳細內(nèi)容請閱讀下文。
一、公司無故解除合同承擔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fā)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yè)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fā)現(xiàn)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法律對勞動者是給予了很多保護的,這里的公司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其中一種保護。所以,以后勞動者要是再遇到這樣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
承擔合同 篇2
買受人有如下義務:
。保Ц秲r款的義務。
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最主要的一項義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內(nèi)容:
。ǎ保┌凑占s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shù)額,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價款沒有確定,則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履行付款義務。
。ǎ玻┌凑占s定的地點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地點沒有確定,則一般應在出賣人的營業(yè)地支付。
。ǎ常┌凑占s定的.時間支付價款。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如果支付時間沒有確定,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玻邮軜说奈锊ζ溥M行檢驗的義務。
首先,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
其次,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nèi),對收到的標的物進行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的,買受人應當及時檢驗。如果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應當將此情形在檢驗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如沒有約定檢驗期間,應當在合理期間內(nèi)通知出賣人。
承擔合同 篇3
房屋租賃關系中出租人負有的義務主要有:
1、 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以及維修租賃物。
2、出租人還有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yǎng)護,使房屋處于正常的可使用狀態(tài)的;承租人發(fā)現(xiàn)房屋損壞的',應當通知出租人予以修復,出租人有及時修復的義務,但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出租人不能維修租賃物影響使用時,承租人有減付租金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造成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5、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nèi)通知承租人的義務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若承租人沒有購買該出租的房屋,則租賃物所有權變化,不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有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的權利。
除此之外,承租人還享有如下權利: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
【承擔合同】相關文章:
債務承擔合同03-26
承擔個人租房合同02-28
承擔房屋租賃合同05-03
精選承擔合同三篇07-14
承擔合同合集5篇04-27
承擔合同集錦6篇09-04
【熱門】承擔合同3篇08-15
【精品】承擔合同四篇07-14
【必備】承擔合同3篇08-02
【精品】承擔合同3篇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