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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fā)合同

合作開發(fā)合同

時間:2024-09-04 05:50:07 合作開發(fā)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合作開發(fā)合同六篇

  在人們愈發(fā)重視契約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jù)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作開發(fā)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合作開發(fā)合同六篇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1

  立本協(xié)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買: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yè)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xié)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jù)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發(fā)布的青國土資房(預)告字[200×]×號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預告的規(guī)定,XX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開拍賣×宗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本協(xié)議本協(xié)議當事人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xié)議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本協(xié)議當事人決定聯(lián)合參加XX市×區(qū)×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寧夏路×號地塊后,由本協(xié)議當事人按本協(xié)議的約定聯(lián)合投資開發(fā)。

  1。2 項目部是本協(xié)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fā)、決策和管理。項目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項目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guī)劃設計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本協(xié)議當事人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過媒體推介合作項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yè)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項目部統(tǒng)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銷售由本協(xié)議當事人自行負責。

  1。4 本協(xié)議當事人通過聯(lián)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項目的土地。

  1。5 本協(xié)議當事人通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fā)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jù)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xié)議當事人各自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項目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xié)議的約定統(tǒng)一撥付。

  1。7 根據(jù)本協(xié)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分攤合作項目所發(fā)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于合作項目的開發(fā)、建設、管理,由本協(xié)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fā)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guī)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xié)議當事人協(xié)商后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xié)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shù)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shù)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shù)額過半數(shù)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xié)調項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項目部的例會。

  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xié)助總經理的工作。

  2。3 綜合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綜合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前期部設經理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2。5 工程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部設經理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2。6 銷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銷售部設經理 人,銷售部經理的人選由項目部決定。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2。7 財務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財務部設經理 人。

  財務部的職責

  :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2。8 工程予決算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工程予決算部設經理 人。

  工程予決算部的職責:

  工程予決算部經理的職責: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3。1 合作項目的'配套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本項的配套費用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墻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綠化、建筑小品、配電室等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如本合同當事人是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價款、稅費由各自負擔。

  本項的工程款是指建設和安裝房屋基礎外墻以內所發(fā)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關稅費。

  3。3 合作項目發(fā)生的竟買保證金、拍賣傭金、出土出讓金、行政性事業(yè)性收費,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4 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專職人員的工資、辦公費用、招待費用、辦公家具和配備車輛等所發(fā)生的費用,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5 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和售樓處經理的工資,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3。6 項目部下設各部實行費用包干,超資不補,節(jié)余作為獎勵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設各部的具體費用數(shù)額,屆時由項目部確定。

  3。7 本協(xié)議當事人派員到項目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8 除銷售部經理外,其他銷售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以及在銷售工程中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均由派出方負擔。

  3。9 本協(xié)議項下合作項目的貸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攤。

  3。10 項目部及下設部門租用的辦公場所發(fā)生的租賃費用, 在分房方案確定前,按竟買保證金的比例予以分攤。分房方案確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房屋竣工測繪后,按實際測繪的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結算。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4。1 合作項目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4。2 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支出的原則。為便于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不少于兩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鑒。資金的支出由項目部書面決定后,由財務部實施。

  4。3 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xié)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xié)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了解費用支出情況。

  4。4 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布費用支出情況。

  4。5 通過銀行貸款解決合作項目建設資金的,不論以本協(xié)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名義申請貸款,本協(xié)議其他當事人應為此提供有效擔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圖通過審批后,由項目部確定分房方案。協(xié)商不成的,由項目部根據(jù)本協(xié)議當事人繳納竟買保證金的比例,將房屋劃分為若干份,通過抓閹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絕抓閹的,視為拒絕抓閹一方接收本協(xié)議其他當事人抓閹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2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xiàn)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xiàn)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現(xiàn)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xiàn)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fā)實務中經常出現(xiàn)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xié)議!币虼,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fā)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fā)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tài)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fā)企業(yè)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xiàn)或者不能全部實現(xiàn)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xiàn)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fā)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fā)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xiàn)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fā)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xù)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梢哉f,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xiàn)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fā)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guī)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guī)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四種轉性合同!端痉ń忉尅纷鞒鲞@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xiàn)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睆脑摋l規(guī)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xiàn)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端痉ń忉尅返诙臈l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中出現(xiàn)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fā)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xiàn)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xiàn)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梢允枪潭〝(shù)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shù)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fā)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xiàn)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fā)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shù)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比绻献鏖_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shù)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shù)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shù)量房屋的數(shù)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shù)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shù)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fā),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fā)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shù)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shù)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fā)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痹谶@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shù)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和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shù)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shù)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和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shù)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或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和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shù)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shù)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shù)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xiàn)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3

  什么是合作開發(fā)

  合作開發(fā),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fā)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fā)研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合同法》規(guī)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yōu)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八點注意要求

  (1)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和協(xié)作配合開發(fā)工作;

  (2)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無法克服的技術因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應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仍不明確的,由合同當事人合理承擔該風險;

  (5)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6)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7)合作開發(fā)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8)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仍不明確的,當事人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4

  甲方:成都開發(fā)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乙方分銷甲方開發(fā)的“**”項目商品房事宜,經平等協(xié)商,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合作方式和范圍

  1、本協(xié)議約定之分銷(以下簡稱分銷),是指銷售代理商與開發(fā)商簽訂分銷協(xié)議,以經紀人或中介名義銷售開發(fā)商的商品房,開發(fā)商支付傭金的行為。

  2、甲方指定乙方為**商品房的分銷商,分銷的商品房為電梯住宅和商鋪。

  第二條 合作期限

  1、雙方約定分銷期限為:自20xx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2、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甲、乙雙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均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

  3、合作期限內,甲方根據(jù)乙方分銷情況,雙方另行協(xié)商延長合作期限。

  第三條 推廣費用負擔

  1、乙方在團購單位召開甲方項目產品推薦會,若需甲方派人協(xié)助的甲方需積極配合,甲方人員因此所產生的差旅費、餐宿費等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保費、差旅費等一切與本合同項下工作相關的勞動報酬或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3、市場推廣費:由甲方根據(jù)市場情況決定投入的金額,并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分銷房源價格體系約定、分銷基價

  1、分銷房源價格體系約定:

  (1)本協(xié)議附件約定的市場公布價作為甲乙雙方共同對客戶的市場報價。在本協(xié)議分銷有效期間,乙方的團購客戶執(zhí)行價由甲方決定,但不能比現(xiàn)場門市零售價高(甲方提前半個月通知乙方上調價格的房源除外)。乙方享有本協(xié)議約定之有效期內所有甲方可售房源的銷售權。

  (2)若甲方自行降價銷售,甲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上調價格,甲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

  (4)甲方應配合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wǎng)上簽約和備案手續(xù)。

  第五條 分銷服務費及支付條款

  1、分銷服務費標準:

  如乙方當月(以日歷月為準)成功推介客戶成交,甲方按照乙方推介成交的物業(yè)總房款的 2% 向乙方支付分銷服務費。前述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銷服務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及人員工資、差旅費、保險費等全部費用(本合同明確約定由甲方承擔的費用除外)。

  2、分銷服務費的產生條件:

  乙方推薦的客戶簽署**項目《商品房認購書》,并足額支付至少¥20000.00的房屋認購金;乙方在推介客戶成交的過程中,未出現(xiàn)違背本合同約定的行為;乙方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正確的《分銷服務費結算書》及同等金額合法有效的發(fā)票。

  3、分銷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并滿足上述第2條所述條件,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銷服務費的支付,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但不滿足上述第2條所述條件,甲方有權暫緩付款,并順延付款時限。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該套物業(yè)分銷服務費,但該客戶在后續(xù)簽約、按揭辦理的過程中,因任何原因放棄購房、終止或解除與甲方的購房協(xié)議和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章的《退房確認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房確認函》之日起7日內,將該套物業(yè)甲方已支付的`分銷服務費退還至甲方。

  4、甲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傭金款項,乙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向甲方退還退房客戶的傭金,雙方收款賬戶信息如下:

  乙方開戶名稱:

  乙方賬號:

  乙方開戶行:

  甲方開戶名稱:成都開發(fā)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甲方帳號:

  甲方開戶行:

  第六條 甲方義務

  1、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與成交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銷售按揭的政策按照銀行及甲方要求辦理。

  3、因客戶過錯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不計算傭金。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應予退回或由甲方在支付乙方下一批次的傭金時扣除。因甲方過錯導致退房的的,甲方仍應按合同支付傭金。

  4、甲方指定為本項目對接乙方的現(xiàn)場負責人,負責提供宣傳推廣資料、項目及優(yōu)惠和房源信息、業(yè)績查詢、業(yè)績確認、傭金計提等審核工作。甲方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變更上述人員,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將變更情況通知乙方。

  5、甲方有義務協(xié)調乙方與負責甲方銷售現(xiàn)場的代理公司的工作關系。

  6、甲方提供銷售講解人員,負責巡展活動現(xiàn)場項目講解、戶型咨詢、解答疑問及后期的簽約工作。

  第七條 乙方義務

  1、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2)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分銷期內,進行廣告宣傳;

  (3)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4)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5)與購房者溝通引導其下單;

  (6)乙方不得向購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授權的承諾。注:乙方不得與購房人簽署《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或其他形式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文件,如因此導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處罰或訴訟,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所受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罰款、對任何第三方的賠償/補償款項、律師費、訴訟費等。

  2、乙方在分銷過程中,應根據(jù)甲方提供的“**” 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戶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夸大、隱瞞或過度承諾,乙方的宣傳承諾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應資料或甲方項目銷售現(xiàn)場展示資料為準,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賠償由此給甲方導致的一切損失,其中導致甲方銷售合同被解除的按每套房屋10萬元的標準計算損失,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指定,聯(lián)系電話,為乙方分銷負責人,負責與甲方的宣傳計劃、資料審核、業(yè)績確認、代理費結算等事宜。乙方變更上述人員,必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變更上述人員。

  第八條 客戶界定

  1、乙方不得在**項目售樓中心200米范圍內進行客戶拓展截流,并不得干涉甲方委托的行銷人員在該區(qū)域內的工作。乙方在**項目售樓中心200米范圍內進行客戶拓展截流成交的客戶,甲方有權不計算乙方的業(yè)績。

  2、乙方應提前客戶到訪時間,將客戶本人及客戶聯(lián)系電話報送至甲方指定人員,乙方推介的客戶首次到訪應在乙方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訪,本項條件如未滿足,甲方有權不計算乙方的業(yè)績。

  3、乙方應在帶訪客戶當日,將《客戶帶訪確認書》提交至甲方指定人員審核,甲方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予以簽字確認:甲方客戶登記系統(tǒng)中無記錄或客戶首次到訪、首次致電及最后一次跟進時間在60日前的,同時乙方提供確認書前3日內無其他中介分銷機構對該組客戶報備或帶訪的,視為有效帶訪,甲方指定人員給于確認簽字。甲方指定人員確認的《客戶帶訪確認書》有效期為30日,即30日內該組客戶業(yè)績歸屬為乙方。30日后成交或由其他中介分銷機構帶訪的,甲方有權不計算為乙方業(yè)績。

  4、本合同約定時間內,凡甲方在乙方組織的巡展活動(乙方組織前需經甲方書面同意)現(xiàn)場進行的客戶到訪登記,并留存資料的客戶,至項目銷售中心的該區(qū)域客戶,經甲方確認客戶成交的,進入乙方成交業(yè)績。

  5、凡認定為乙方組織本次活動成交的客戶均可享受甲方確定的巡展活動優(yōu)惠,此優(yōu)惠將在客戶購買的房源房款中直接體現(xiàn)。如乙方組織活動過程中的來訪客戶甲方未認定為成交客戶,甲方承諾不提供該客戶巡展活動優(yōu)惠,否則由甲方賠償乙方該客戶違約金1萬元。甲、乙雙方須將該巡展活動優(yōu)惠條件如實告知客戶,不得向客戶做出違背本條內容精神的承諾,否則除按本協(xié)議相關違約責任約定內容執(zhí)行外,另將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九條 協(xié)議的變更和解除

  1、在本協(xié)議期限內,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協(xié)議,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發(fā)生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xié)議:

  (1)乙方有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條款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府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進行銷售、經紀、中介活動。

  (3)乙方發(fā)生其他的有損甲方公司聲譽及樓盤形象的行為。

  3、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本協(xié)議,雙方應通力協(xié)作,并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法律、經濟、財務等事務。

  第十條 協(xié)議履行擔保和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結算、支付乙方傭金的,乙方逾期退還甲方已付傭金的,均按照拖欠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故意隱瞞成交客戶,經乙方查證為乙方客戶,甲方應支付乙方該客戶相應傭金。

  3、乙方不得向客戶宣傳或承諾與甲方所提供的資料內容不符的信息,否則自行承擔其后果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有權不予結算乙方相關費用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銷商之名義從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權益和損害甲方形象的違法活動。如果由于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5、乙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條款需賠償甲方的經濟、聲譽或樓盤形象損失時,如甲方的經濟、聲譽或樓盤形象損失無法或難以計算的,甲方有權按人民幣十萬元/次或按乙方應得傭金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計取。

  6、其他條款對違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房源銷控管理

  甲方指定專人進行銷控表的管理。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5

  【合作開發(fā)合同含義】

  合作開發(fā),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fā)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fā)研究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合同法》規(guī)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yōu)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條件】

  從合作開發(fā)合同的'概念可以概括出合作開發(fā)合同應符合的條件:

  1、訂立合作開發(fā)合同的應當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

  2、訂立合作開發(fā)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出資,出資的多少應在合同中約定。

  3、訂立合作開發(fā)合同的各方應共同參與合作開發(fā)項目的研究開發(fā)活動。

  4、合作開發(fā)合同的各方應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其比例應在合同中約定。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6

  項目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托單位:(甲方)_________

  承擔單位:(乙方)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起止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就“農業(yè)技術推廣”項目簽訂本合同。

  一、立項背景及理由

  二、主要內容及主要技術指標

  三、項目實施地點、進度和規(guī)模

  四、主要措施

  五、經費預算及效益

  在項目實施期內,甲方向乙方補助項目經費 萬元,乙方配套 萬元。

  1.具體經費預算:

  2.預計效益分析:

  六、參加單位及任務分工

  七、其他條款

  一、工作職責和協(xié)作事項

  (一)項目主管單位:

 。ǘ╉椖课袉挝唬追剑┑穆氊煟

  1.按時向乙方提供項目資金。

  2.組織專家對項目執(zhí)行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3.項目結束后,應乙方的申請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并作出鑒定;對驗收不合格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ㄈ╉椖砍袚鷨挝唬ㄒ曳剑┑穆氊煟

  1.按要求負責項目實施方案的`制訂并認真執(zhí)行。

  2.負責項目經費預算,并監(jiān)督經費的使用情況;項目補助經費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入、大型儀器設備購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3.提供省級農墾主管部門的開戶銀行、賬號等信息。

  4.項目結束后,向甲方提供項目執(zhí)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及驗收申請報告。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

  三、合同正式文本共叁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

  四、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驗收結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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