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fā)合同模板合集十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開發(fā)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乙方: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開發(fā)項目
項目名稱:
地址:
第二條項目用地性質
合作開發(fā)項目占地_________平方米,于 年 月 日甲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土地使用權證書證作為本協議附件一)。土地性質為:________土地,用地文件以批復為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全部屬于甲方,沒有設定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三條 合作方式
1、甲、乙雙方愿意就上述地塊進行房地產合作開發(fā)。
2、合作開發(fā)項目總投資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總投資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開發(fā)項目占地的拆遷、安置、補償、辦理項目報建、項目運作過程中人員的工資、保險等一切費用,以及建筑安裝總造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
3、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民幣20xx萬元,其中甲方出資1400萬元,占總投資的70%,乙方出資600萬元,占總投資的30%。
4、甲、乙雙方出資時間:
第四條本項目所有的開發(fā)、經營手續(xù)均由甲方辦理和實施。
第五條本項目由第三方承包開發(fā)建設。由甲方委派專人負責協調工程管理、項目進展、人員聯絡、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
第六條 結算
本協議存續(xù)期間,因該項目所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讓金等前期開發(fā)費用及其資金成本,應由甲、乙雙方確認全部記入本項目的成本,費用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本協議附件二。至該項目開發(fā)并銷售完畢,結清項目的全部費用后,甲、乙雙方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或承擔虧損。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該項目的合作中,應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妥善處理雙方合作中的矛盾。
第八條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zhí)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yè)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yè)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本協議履行期間及本協議終止后。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fā)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guī)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guī)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中途解約應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對方,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400萬元。
2、除本條第1款約定的情形外,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都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第十二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常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xù)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zhí)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
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以及社會事件如戰(zhàn)爭、動亂,政府行為或法律規(guī)定等。
第十四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采和土地利用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乙方位于市縣鄉(xiāng) 村位于 的礦山合作開發(fā)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開采礦山的范圍及現狀乙方具有合法礦權的礦山面積大約*畝,其地理坐標為: X: Y: X: 。 Y: 本合同合作項目總占地面積約為*平方米,折合約*畝。(詳見宗地圖)。
第二條、合作開采礦山的權屬礦性質為 ,乙方承諾對此享有絕對的、合法的礦山權、礦產權及相關物權,并未就該礦山相關權利設立任何抵押、質押、擔保,亦未出租給任何第三方, 否則乙方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
第三條、合作開發(fā)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礦山資源作為與甲方進行合作開采開發(fā)礦山項目,本項目合作期限為6年,自20xx年*月*日至20*年*月*日。
2、在雙方合作開采礦山期限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開采或者轉讓該礦山及礦產,也不得與其他方再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開發(fā)此礦山項目。
3、甲方負責項目全部開發(fā)資金、設備投入和協調各方面關系,確保礦山順利開采。
4、合作開發(fā)期限內,甲方對礦山開采過程中,乙方應當確保進出礦山機械設備,運輸車輛所需道路暢通無阻,如有礦山土地權屬與鄰近他人礦山邊界之間的爭議事項發(fā)生,乙方應當積極出面協調解決,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礦山相關資源作為合作基礎獲取固定回報,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xù),并負責協助甲方看管礦山不被他人盜挖、盜采。
6、本項目合作期內,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資金用于該項目的開采開發(fā),但乙方必須提供開發(fā)此礦山的權屬證明及宗地圖,負責按約定將場地移交給甲方。否則乙方須承擔甲方為籌備本合作項目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7、合作開采期內,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觀原因導致的開采期延長,本協議的合作期限亦相應順延。
第四條、利潤分配上述合作開發(fā)礦山項目中,利潤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純利潤分配時,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進行利潤分配。每月利潤按純利潤分配,即除去開采成本(挖機費用、工人工資,車輛運輸費用等)后的純利潤分配。第五條、項目的開采與經營管理項目的日常開采經營由甲方成立專門的工程隊負責實施,乙方不參與項目的日常經營管理。甲方負責全面的開采工作;乙方須積極起到協調、配合作用。第六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提交 進行裁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
居民身份證地址及號碼: 聯系方式: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開發(fā)項目名稱:
地址:
第二條 項目用地性質
1、合作開發(fā)項目占地 平方米,土地性質為:
2、該片土地使用權為: 土地使用權人為: 具體位置及面積以沈國用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登記為準。
第三條 項目規(guī)模
在本協議所述地塊上:擬建商住工程,規(guī)劃占地 平方米。
第四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沈國用號)作價人民幣 元,工程價款為 元,乙方負責建房。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辦簽署生效10日內乙方一次性投入人民幣元。
第六條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開發(fā)項目的前期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1)落實合作開發(fā)項目用地規(guī)劃手續(xù),獲得合建項目占地的使用地規(guī)劃批文。
。2)落實合作開發(fā)項目占地的規(guī)劃報建工作。
(3)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安裝、供氣通訊報裝手續(xù)。
(4)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xù)的辦理,獲得開工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第七條 工程管理
1、本協議簽署后,甲乙雙方各自委派專人共同組成合作項目工程關聯辦公室,具體協商工程管理、項目進展、人員聯絡、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
2、乙方負責開發(fā)施工期間的管理工作,并對施工安全等事項承擔責任。
第八條 財務管理
1、甲乙雙方各派一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財務管理。
2、利潤由甲方分成 %,乙方分成 %,若經營虧損甲乙雙方按上述利潤比例承擔。
第九條 產權確認與產權過戶
本協議下的房產在驗收合格后產權登記在乙方名下。
第十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約定的合作進程中,若一方違約則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壹佰萬元整。
第十一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4
甲方:成都開發(fā)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乙方分銷甲方開發(fā)的“**”項目商品房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方式和范圍
1、本協議約定之分銷(以下簡稱分銷),是指銷售代理商與開發(fā)商簽訂分銷協議,以經紀人或中介名義銷售開發(fā)商的商品房,開發(fā)商支付傭金的行為。
2、甲方指定乙方為**商品房的分銷商,分銷的商品房為電梯住宅和商鋪。
第二條 合作期限
1、雙方約定分銷期限為:自20xx年月 日至 年月日止。
2、除非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甲、乙雙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均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3、合作期限內,甲方根據乙方分銷情況,雙方另行協商延長合作期限。
第三條 推廣費用負擔
1、乙方在團購單位召開甲方項目產品推薦會,若需甲方派人協助的甲方需積極配合,甲方人員因此所產生的差旅費、餐宿費等相關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保費、差旅費等一切與本合同項下工作相關的勞動報酬或費用等均由乙方承擔。
3、市場推廣費:由甲方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投入的金額,并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分銷房源價格體系約定、分銷基價
1、分銷房源價格體系約定:
(1)本協議附件約定的市場公布價作為甲乙雙方共同對客戶的市場報價。在本協議分銷有效期間,乙方的團購客戶執(zhí)行價由甲方決定,但不能比現場門市零售價高(甲方提前半個月通知乙方上調價格的房源除外)。乙方享有本協議約定之有效期內所有甲方可售房源的銷售權。
(2)若甲方自行降價銷售,甲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
(3)若甲方上調價格,甲方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乙方。
(4)甲方應配合完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網上簽約和備案手續(xù)。
第五條 分銷服務費及支付條款
1、分銷服務費標準:
如乙方當月(以日歷月為準)成功推介客戶成交,甲方按照乙方推介成交的物業(yè)總房款的 2% 向乙方支付分銷服務費。前述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分銷服務費、管理費、利潤、稅金及人員工資、差旅費、保險費等全部費用(本合同明確約定由甲方承擔的費用除外)。
2、分銷服務費的產生條件:
乙方推薦的客戶簽署**項目《商品房認購書》,并足額支付至少¥20000.00的房屋認購金;乙方在推介客戶成交的.過程中,未出現違背本合同約定的行為;乙方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正確的《分銷服務費結算書》及同等金額合法有效的發(fā)票。
3、分銷服務費的支付:
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并滿足上述第2條所述條件,甲方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分銷服務費的支付,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但不滿足上述第2條所述條件,甲方有權暫緩付款,并順延付款時限。如乙方成功推介客戶成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該套物業(yè)分銷服務費,但該客戶在后續(xù)簽約、按揭辦理的過程中,因任何原因放棄購房、終止或解除與甲方的購房協議和合同的,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甲方加章的《退房確認函》,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退房確認函》之日起7日內,將該套物業(yè)甲方已支付的分銷服務費退還至甲方。
4、甲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傭金款項,乙方通過轉賬的方式向甲方退還退房客戶的傭金,雙方收款賬戶信息如下:
乙方開戶名稱:
乙方賬號:
乙方開戶行:
甲方開戶名稱:成都開發(fā)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甲方帳號:
甲方開戶行:
第六條 甲方義務
1、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與成交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銷售按揭的政策按照銀行及甲方要求辦理。
3、因客戶過錯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不計算傭金。如甲方已支付的,乙方應予退回或由甲方在支付乙方下一批次的傭金時扣除。因甲方過錯導致退房的的,甲方仍應按合同支付傭金。
4、甲方指定為本項目對接乙方的現場負責人,負責提供宣傳推廣資料、項目及優(yōu)惠和房源信息、業(yè)績查詢、業(yè)績確認、傭金計提等審核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變更上述人員,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將變更情況通知乙方。
5、甲方有義務協調乙方與負責甲方銷售現場的代理公司的工作關系。
6、甲方提供銷售講解人員,負責巡展活動現場項目講解、戶型咨詢、解答疑問及后期的簽約工作。
第七條 乙方義務
1、在合同期內,乙方應做以下工作:
(1)制定銷售計劃安排時間表;
(2)按照甲乙雙方議定的條件,在分銷期內,進行廣告宣傳;
(3)派送宣傳資料、售樓書;
(4)利用各種形式開展多渠道銷售活動;
(5)與購房者溝通引導其下單;
(6)乙方不得向購房者做出任何超越甲方授權的承諾。注:乙方不得與購房人簽署《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或其他形式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文件,如因此導致甲方遭受任何行政處罰或訴訟,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所受損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罰款、對任何第三方的賠償/補償款項、律師費、訴訟費等。
2、乙方在分銷過程中,應根據甲方提供的“**” 項目的特性和狀況向客戶作如實介紹,盡力促銷,不得夸大、隱瞞或過度承諾,乙方的宣傳承諾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應資料或甲方項目銷售現場展示資料為準,否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賠償由此給甲方導致的一切損失,其中導致甲方銷售合同被解除的按每套房屋10萬元的標準計算損失,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指定,聯系電話,為乙方分銷負責人,負責與甲方的宣傳計劃、資料審核、業(yè)績確認、代理費結算等事宜。乙方變更上述人員,必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變更上述人員。
第八條 客戶界定
1、乙方不得在**項目售樓中心200米范圍內進行客戶拓展截流,并不得干涉甲方委托的行銷人員在該區(qū)域內的工作。乙方在**項目售樓中心200米范圍內進行客戶拓展截流成交的客戶,甲方有權不計算乙方的業(yè)績。
2、乙方應提前客戶到訪時間,將客戶本人及客戶聯系電話報送至甲方指定人員,乙方推介的客戶首次到訪應在乙方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到訪,本項條件如未滿足,甲方有權不計算乙方的業(yè)績。
3、乙方應在帶訪客戶當日,將《客戶帶訪確認書》提交至甲方指定人員審核,甲方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予以簽字確認:甲方客戶登記系統中無記錄或客戶首次到訪、首次致電及最后一次跟進時間在60日前的,同時乙方提供確認書前3日內無其他中介分銷機構對該組客戶報備或帶訪的,視為有效帶訪,甲方指定人員給于確認簽字。甲方指定人員確認的《客戶帶訪確認書》有效期為30日,即30日內該組客戶業(yè)績歸屬為乙方。30日后成交或由其他中介分銷機構帶訪的,甲方有權不計算為乙方業(yè)績。
4、本合同約定時間內,凡甲方在乙方組織的巡展活動(乙方組織前需經甲方書面同意)現場進行的客戶到訪登記,并留存資料的客戶,至項目銷售中心的該區(qū)域客戶,經甲方確認客戶成交的,進入乙方成交業(yè)績。
5、凡認定為乙方組織本次活動成交的客戶均可享受甲方確定的巡展活動優(yōu)惠,此優(yōu)惠將在客戶購買的房源房款中直接體現。如乙方組織活動過程中的來訪客戶甲方未認定為成交客戶,甲方承諾不提供該客戶巡展活動優(yōu)惠,否則由甲方賠償乙方該客戶違約金1萬元。甲、乙雙方須將該巡展活動優(yōu)惠條件如實告知客戶,不得向客戶做出違背本條內容精神的承諾,否則除按本協議相關違約責任約定內容執(zhí)行外,另將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相應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在本協議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發(fā)生以下情況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
(1)乙方有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的。
(2)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府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進行銷售、經紀、中介活動。
(3)乙方發(fā)生其他的有損甲方公司聲譽及樓盤形象的行為。
3、無論因何原因解除本協議,雙方應通力協作,并妥善處理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協議有關的法律、經濟、財務等事務。
第十條 協議履行擔保和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結算、支付乙方傭金的,乙方逾期退還甲方已付傭金的,均按照拖欠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故意隱瞞成交客戶,經乙方查證為乙方客戶,甲方應支付乙方該客戶相應傭金。
3、乙方不得向客戶宣傳或承諾與甲方所提供的資料內容不符的信息,否則自行承擔其后果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有權不予結算乙方相關費用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不得以甲方承銷商之名義從事任何侵犯甲方合法權益和損害甲方形象的違法活動。如果由于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
5、乙方按本合同的約定條款需賠償甲方的經濟、聲譽或樓盤形象損失時,如甲方的經濟、聲譽或樓盤形象損失無法或難以計算的,甲方有權按人民幣十萬元/次或按乙方應得傭金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計取。
6、其他條款對違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房源銷控管理
甲方指定專人進行銷控表的管理。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云南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云南xxx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本著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謀發(fā)展的精神,為調劑資金余缺,增加資金流動性,更好的開展相關業(yè)務,就甲方向乙方投資控股的丙方即云南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開展冶煉、采礦等經營業(yè)務事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達成如下投資協議:
第一條甲方向乙方控股的丙方投資人民幣共計x元正(¥:x元),所投資資金用于丙方開展冶煉、采礦等經營業(yè)務。
第二條該甲方所投資資金為長期投資,甲方不得無故抽回投資資金。如甲方欲抽回投資資金,則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丙方。
第三條無論乙方、丙方是否能正常開展冶煉、采礦業(yè)務,乙方、丙方均保證按月固定投資回報率百分之x作為甲方投資回報支付給甲方,每半年結算投資回報一次。
第四條甲方向乙方、丙方投資資金用于開展冶煉、采礦業(yè)務,乙方、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準許的用途使用,所發(fā)生的`稅費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誠信達成,意思表示真實,三方必須以“睿智誠信,誠信勤勉”的心志,共同遵守執(zhí)行,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六條為本投資協議的履行有保證,乙方同意將云南三鑫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資產及云南三鑫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的全部個人資產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若乙、丙方不能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甲方投資及投資回報,甲方有權處理乙方公司的所有資產及乙方公司股東個人資產賠還投資本金及投資回報。
第七條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即生效,須共同遵守。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云南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丙方:云南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簽于:
甲方在山西省開展的《綜合再生利用廢棄礦渣(山),整治修復壓占損毀土地,建設工業(yè)農業(yè)循環(huán)聯產》是省綜合改革示范重點項目。在渾源規(guī)劃區(qū)內,現有權屬于渾源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正在生產的露天煤田內楊灣D采區(qū)1100畝尚未開采。為了配合解決甲方整體項目的總體規(guī)劃和項目工程施工矛盾經有關部門多方協商,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20xx年**月**日與甲方簽訂了露天礦楊灣D采區(qū)股權《轉讓合同》書,(同時甲方另行給東邦做出了有關其它合作承諾)取得了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楊灣D采區(qū)1100畝露天煤田的所有權。本項目分兩個工作程序完成:①煤炭開采;②采后綜合治理;煤田開采權已具備如下合法文件。
1.煤礦名稱:山西渾源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公司。見《山西省煤礦企業(yè)兼并重組整合工作領導組晉煤辦(20xx}6號文件》。
2.礦區(qū)名稱:東邦露天煤礦楊灣D現采區(qū)。
3.礦區(qū)面積:股權轉讓煤田開采面積1100畝,見D采區(qū)坐標圖。
4.采礦許可證號(C1400002009121220046325),見(山西省國土資源廳20xx第0391號《采礦許可證》。
5.甲方與渾源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20011年8月24日)
因此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依據合同法,
就合作經營山西渾源東邦露天煤礦楊灣D現采區(qū)500畝,達成如下條款: 本協議合作條件
1.因甲方缺乏開采和經營管理經驗,愿與乙方合作。
2.乙方應有足夠的項目資金,愿意前期按股比出資。
3.甲方向乙方出示的有關露天礦開采手續(xù)及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4.甲方取得的煤田面積和位置坐標準確無誤。
本協議合作方式
1.甲方所取得的500畝煤田,每畝造價25萬元,總價為人民幣1.25億元。
2.乙方出資3000萬元人民幣,用于支付前期項目開支,占40%的股份,分兩次支付甲方。甲方占60%的'股權,用于礦區(qū)農村,農民,占地,拆遷,墳墓,樹木,水,路補償及采煤后填坑,整治,復墾,植被修復等項目支出。
3.項目開工后甲乙雙方在渾源開設存款賬戶,乙方保證第一個月的工程費用。
4.甲方保證500畝煤田內,乙方的股份資源不低于140萬噸(煤及礦石)超出部分按股比分成。
5.資源采完后乙方提走分紅雙方合作解散。
本協議雙方責任和義務
1.雙方成立現場指揮部,有甲方出任總指揮,全面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經營管理。
2.由項目工程指揮部制定生產方案,雇傭工隊工人,由指揮部審批后執(zhí)行。
3.雙方團結在項目總指揮周圍,維護煤田及所有產權不受任何不良侵害。
本協議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在本煤田服務期內長期負責配合東邦露天煤業(yè)有限公司,完成采礦手續(xù)的年檢,換證等工作。
2.甲方負責接待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煤礦生產及經營管理的隨時檢查指導與相關的協調工作。
3.甲方負責煤礦所涉土地,村莊,樹木,房屋,墳墓,電,水,路,農民安置及才坑填埋,采區(qū)土地修復,生態(tài)恢復等工作。
4.甲方負責與公安配合購置配額火工品。
本協議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資金必須足額按時到位.
2.乙方按時足額出資后,享有煤礦40%的股權。
3.乙方不能按時足額出資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與乙方的本協議。若乙方生產部分投入,甲方可在單方解除本協議時只退回本金。不負任何連帶責任。
本協議生效
本協議簽字當日,乙方付甲方300萬元整,剩余1200萬元在七個工作日內附于甲方。生產正常后,乙方再向甲方支付1500萬元整。不能按時出資時,超期后由甲方另尋合作,本協議自動解除。
本協議違約
一方違約時,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可協商時,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另處敗訴方200萬-500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本協議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補協議,與本協議一并有效。
2.本協議只一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復印件,掃描件無效。
3.本協議不涉及法律事項時不轉閱,不復印,絕對保密,一旦泄密時,泄密方按違約責任承擔。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傳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電話(傳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7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 房地產項目(簡稱項目)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房地產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位于 ,其四至范圍為:東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詳見附件一,規(guī)劃拴樁紅線圖);本轉讓項目包括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詳見附件二)。
1。2項目使用性質: (住宅、商業(yè))
1。3項目規(guī)劃條件:
。1)占地面積: 平方米;
。2)規(guī)則容積率 ;
。3)限高:
。4)總建筑面積:平方米;
。5)地上面積: 平方米;
。6)地下面積: 平方米;
1。4規(guī)劃指標:
1。5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本房地產項目總投資額 萬元,現轉讓方已累計投資萬元,達總投資額的25%以上。
1。6其他情況。
第二條 項目開發(fā)建設現狀
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后形成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作為本合同的內容(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 項目法律手續(xù)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該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 ;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計算,為 年;
3。2該項目的拆遷許可證號為 ;
3。3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
3。4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
3。5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 ;
3。6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準文為;
3。7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外銷許可證號為;
3。8 《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huán)境影響研究報告》
3。9 ;等。
第四條 法律手續(xù)的轉移
4。1 項目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xù)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xù),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或未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提供轉交證件所需要的證明文件而導致不能獲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甲方有權拒交有關證件。
4。2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xù)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xù)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 )處理:
4。2。1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xù),其補辦有關手續(xù)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乙方已付費用的 %予以賠償;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xù) 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項目后已投入項目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 % 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 項目轉讓費及其支付
5。1 項目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 萬元 。
5。2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費 萬元;
乙方須在 年 月 日前將轉讓費用余額即 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 項目轉讓的間接費用
5。1 項目轉讓時發(fā)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guī)定。
5。2項目轉讓后,項目發(fā)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項目轉讓后辦理法律手續(xù)義務
乙方按該項目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guī)劃的批準文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拆遷批準文件等受讓該項目后進行開發(fā)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項目后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法律手續(xù),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 甲方關于項目工程建設的責任
6。1 甲方向乙方轉讓該項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6。1。1負責完成項目紅線內的拆遷,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并承擔其費用;
6。1。2 ;
6。1。3 等。
第七條 甲方關于項目開發(fā)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xù)有關費用的責任。(依實際情況約定)
7。1 ;
7。2 ;
7。3 。
第八條 項目轉讓后,開發(fā)項目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8。1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項目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xù)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簽合同。
8。2 項目轉讓后,需由乙方繼續(xù)履行的合同細目如下(內容詳見附件四) (依實際情況約定)
8。2。1《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監(jiān)理合同》;
8。2。3《商品房預售合同》,共 份 ;
8。2。4 。
8。3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xù)履行事項,并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8。3。2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fā)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8。4 上述8。3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zhí)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qū)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 _____號)。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 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 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 __拾__ __萬__ __仟__ __佰__ __拾__ 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 (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 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房屋設施使用費____ 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guī),并按規(guī)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xù)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xù)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 乙方委托代理人一份,XX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公證處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證方: 鑒證機關:
地 址:
郵 編: 經辦人: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鑒證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8
合同編碼:
中介代理合作合同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聯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為以下物業(yè)的非獨家租賃代理事宜,訂立本合同。
乙方確認本合同的訂立是乙方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乙方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并已詳知本合同所涉之法律關系。
第1條 委托事項
1.1 委托物業(yè)
1.1.1物業(yè)名稱: (以下簡稱“該物業(yè)”)
1.1.2物業(yè)位置:
1.2委托內容
甲方委托乙方為該物業(yè)的非獨家租賃代理,在委托期內負責該物業(yè)的租賃代理工作。乙方為該物業(yè)的租賃代理之一。
1.3 委托期限
本委托的委托期限自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中介代理服務期限之內,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到期前兩個月,雙方協商續(xù)簽或終止,續(xù)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內完成。合同未續(xù)簽的,視為本合同到期終止。
2、代理服務事項
1.2.1為物業(yè)招租進行重點客戶的宣傳和推介;
1.2.2帶領目標客戶現場視察;
1.2.3評估及建議適宜的商戶品牌、落位及租賃條件;
1.2.4持續(xù)性洽談及協助簽訂租賃意向書;
1.2.5確定租賃條件并協助簽訂租賃合同;
1.2.6協助催繳租賃保證金及合同修訂、談判;
1.2.7協助簽訂正式租賃合同;
1.2.8全力配合甲方的招商宣傳推廣工作;
1.2.9為該物業(yè)提供代理服務的其他工作。
3、中介代理權
1.3.1雙方確認,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代理期限內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中介代理服務工作,并在甲方與乙方引入的商戶成交時,按照本合同第6條的相關約定收取中介代理服務費。
1.3.2雙方確認,甲方對于租戶、租賃條件、租賃合同內容等相關事項享有最終決定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有法律約束效力的承諾。
第2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負責該物業(yè)的租賃代理范圍、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業(yè)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及租賃合同條款的確定。
2.3甲方應提供本項目租賃所需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2.4甲方負責審核乙方提交之租賃執(zhí)行方案,并有權根據市場動態(tài)要求乙方進行調整。
2.5甲方負責乙方的客戶確認登記工作。
2.6甲方應履行承擔租賃合同中業(yè)主的.責任,與客戶進行談判,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收取客戶預留金、租賃保證金、租金等各種款項。
2.7甲方須按時與乙方結算招租傭金費用并準時支付。如發(fā)生拖欠,乙方在
提前5日書面通知甲方后,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甲方仍未支付上述費用,則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費用。
2.8 甲方僅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支付合同約定的代理費用,乙方或者乙方的員工在代理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2.9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客戶進行品牌把控、成交決策,乙方不得以甲方拒絕品牌為由,不履行本合同約定之乙方服務責任。
第3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承諾并保證其具有租賃代理及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合法資格和資質,且具有適格的合同主體資格,并向甲方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資質證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3.2乙方將充分運用自身的信息資源,運用適當、有效的方法通過市場流通渠道,尋找、聯絡適合該物業(yè)的客戶,并將客戶情況如實向甲方報告,以甲方利益為前提,負責經過乙方推薦客戶的有關租賃工作的接洽、聯絡,直至甲方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
3.3乙方應服從甲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統一安排,并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業(yè)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以及各項招商管理制度、規(guī)則、流程。以上內容作為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3.4 乙方或者乙方的員工在代理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乙方同意由乙方自行承擔負擔,與甲方無關。
3.5乙方在租賃活動過程中,應根據項目特性和狀況向客戶如實介紹項目情況,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賃資料,如實向客戶講解項目情況,不得夸大、隱瞞或過度陳述和承諾,對乙方未經甲方授權而做出的越權承諾所引起的糾紛由乙方自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3.6乙方應如實按照甲方制定的租賃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物業(yè)各單元租賃價格、租賃期限、項目推廣政策)以及租賃資料向客戶發(fā)布信息以及講解,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給予客戶任何形式的折扣,且不得向客戶索取回扣。
3.7乙方及其員工在代理工作中應當謹慎行事,未經甲方書面通知,不得對外自行做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3.8乙方應全力配合協助甲方或相關專業(yè)之顧問公司進行相關宣傳推廣工作并配合甲方業(yè)務需要出席現場會議。
3.9乙方在工作中不得采取有損甲方商業(yè)利益、信譽和形象的不正當行為。
3.10乙方同意每次推薦客戶時須與甲方進行延長保護期的確認。
3.11乙方無權使用甲方名義或者代表甲方簽訂任何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及收取相關費用。
3.1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進行該物業(yè)的任何推廣、租賃代理活動均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4條 客戶登記
4.1乙方確定目標租戶后,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目標租戶的資料、租賃條件等信息,當中可包括洽談過程基本材料。
4.2乙方向甲方提供4.1條所述信息、并帶租戶相關負責人到訪本物業(y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檢查以往登記記錄,在確認此客戶無重復登記的情況下(登記以先后順序為準),乙方出具書面的《客戶確認書》給甲方。
<注> 如出現客戶重復登記,甲方工作人員將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并以客戶出具的“獨家委托書”為準確認代理身份。
4.3經甲方確認的乙方提供的客戶信息,視為乙方客戶資源;乙方客戶資源的有效期為經甲方確認之日60 日內(保護期30日加30 日延長期)。在有效期內,該客戶繳納預留金的,該客戶視為乙方客戶資源,有效期屆滿,若該客戶尚未繳納預留金,視該客戶為非乙方客戶資源。除非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延長該期限的,則在此延長之有效期內該客戶仍視為乙方客戶資源。
第5條 租賃成交標準
5.1乙方推薦的客戶在經甲方確認后 60日內(保護期30日加 30日延長期),或者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的延長期限內,成功與甲方簽訂該物業(yè)的正式租賃合同,且該客戶已足額繳納租賃保證金及首月租金,即可認定為租賃成交。
5.2乙方推薦的客戶雖經客戶登記,但在客戶登記有效期限內或者甲方書面通知乙方的延長期限內乙方未促成甲方與客戶簽訂租賃合同的,不能認定為租賃成交;
5.3若乙方推薦客戶最終未能租賃該物業(yè),而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傭金,則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的3個工作日向甲方返還已支付的傭金。逾期返還的,甲方有權按應返數額每日5‰加收違約金,同時有權直接抵扣其他應付乙方之傭金。
第6條 傭金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
6.1傭金標準
傭金金額為成交物業(yè)租賃合同約定之租賃期首月租金(甲方給予租戶的任何優(yōu)惠條件及利益、如免租期、裝修費、物業(yè)管理費、空調使用費、政府收費、及類似費用均不計算在內)(以下同)的0.5倍。
6.2傭金支付方式
甲方將傭金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匯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如下:
開戶行:
開戶名稱:
銀行賬號:
6.3稅費 乙方在收取傭金時,應開具相應等額發(fā)票,甲方在收到客戶足額繳納的押金、首月租金、乙方出具給甲方的《傭金付款通知書》,并實現開發(fā)商傭金回款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傭金,乙方應在甲方付款前十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提供足額合格發(fā)票,對于因乙方收取傭金而產生的應繳稅費由乙方承擔。乙方遲延提供發(fā)票的,甲方付款時間依此順延。
6.4支付條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傭金的條件按第五條租賃成交標準執(zhí)行,即租賃成交。
第7條 違約責任
7.1乙方如某一筆交易有以下情況,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不支付乙方本合同約定該筆交易的傭金,同時甲方有權就損失向乙方追償,具體情況如下: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1—13項的規(guī)定。
2)客戶向甲方繳納預留金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戶拒絕與甲方簽訂租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9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fā)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币虼,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fā)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fā)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tài)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fā)企業(yè)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fā)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fā)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fā)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xù)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可以說,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fā)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guī)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guī)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睆脑摋l規(guī)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端痉ń忉尅返诙臈l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中出現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fā)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fā)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fā)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比绻贤s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fā),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fā)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fā)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端痉ń忉尅匪Q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10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本著真誠合作、共同發(fā)展、互利互惠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合作開發(fā)建設位于 地塊房地產項目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土地及其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雙方本次合作開發(fā)的項目暫定名稱為 “ ”,最終名稱以政府主管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本項目”)。
2、項目位置
本項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土地成交確認號為 國土 告字(xx-12-6)號商住土地一部分,即 a路南.b路西,四至坐標見《土地使用權界址坐標表》。
3、項目用地面積和用地性質:生活用地
本項目總用地面積約 平方米,甲方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上述項目用地面積和用地性質按市政府有關部門最后核定為準。
4、項目規(guī)劃內容
本項目用地規(guī)劃指標根據 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局頒發(fā)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確定為準,作為雙方合作項目建設指標。
第二條、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條約定內容的商品房項目建設用地,但不參與項目開發(fā)建設和監(jiān)督經營管理。
2、乙方提供本項目除土地地價之外的全部開發(fā)建設資金,并負責本項目的開發(fā)建設及經營管理工作。
3、乙方承擔項目銷售費用。銷售費用包括廣告費用、委托銷售代理費及其他為銷售房屋而支出的費用。
4、本項目以乙方的名義開發(fā)建設。
第三條、合作利益分配和稅費承擔
1.作為此項目合作收益,項目開發(fā)完成后,甲方將分得 平米高層住宅樓(甲方做回遷樓用),具體位置為項目中第 號樓。
乙方享有該開發(fā)項目中除甲方分得 平方米回遷樓收益之外的所有收益權。按同樣比例承擔政府依法收取的稅費。
2、乙方銷售房屋時,銷售款進入由乙方帳戶,在預留應向政府繳納的各項稅費后由乙方支配。
第四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負責提供本項目之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明,保證本項目《土地使用權證》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項目用地的全部地價款。
2、甲方負責提供有關手續(xù),協助乙方辦妥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以及有關消防、環(huán)保、人防等事項的報批手續(xù)。負責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確保項目順利完成開發(fā)建設。
4、甲方為處理征地遺留問題、搬遷及安置補償問題的責任主體,乙方負責具體實施,以確保本項目順利開發(fā)。
5、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合作開發(fā)的政府審批及登記手續(xù),甲方應為所售房屋辦理房屋產權證提供相關手續(xù)和便利。
6、甲方應為購房者申請按揭貸款提供銀行認可的階段性擔保責任。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如期投入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資金,保證建設工程按時按質完成。
2、乙方負責場地清理,場地平整等。
3、乙方負責本項目方案的設計,并承擔設計費用。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報建獲得批準后應盡快完成施工設計。
4、乙方負責本項目工程建設的管理、房屋銷售工作,包括選擇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材料供應單位、銷售代理單位,以乙方名義分別與上述單位簽訂并履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以及有關建筑裝飾材料、設施、設備的《買賣合同》、《委托銷售代理合同》等。甲方對乙方的經營有義務給予協助,提供或辦理實施上述行為所必須的手續(xù)。
5、乙方負責組織工程的各項竣工驗收,保證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對于存在的質量問題,乙方負責解決,承擔工程的質量保證、保修責任。
6、乙方應按照工程合同約定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本項目各項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應及時進行工程結算并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款。
7、乙方負責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確定的交房標準按質按量按時建設完工。
第五條、開發(fā)計劃和周期
1、本項目計劃分 期開發(fā)。
2、本項目的開發(fā)周期為 年(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計算),因政府審批原因導致上述期限在項目用地不具備開發(fā)條件的情況下,時間相應順延。
六、協調組織
為了協調雙方合作關系,保障雙方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確保合作項目的順利開發(fā),雙方同意組成“項目協調小組”,甲方指派專職成員兩名,乙方指派專職成員兩名,專門負責雙方的協調工作。
七、 交房標準
1、小區(qū)內單位工程的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砌筑工程、屋面保溫防水工程,其他防水防滲工程等,以設計院的施工圖紙為準。
2、單位工程的室內外裝修工程、門窗工程,原則上以設計圖紙為準。
3、單位工程內的`水電安裝、電視電話系統工程,原則上以設計圖紙為準。。
4、電梯工程采用 電梯。
5、小區(qū)內的環(huán)境綠化工程,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公司承擔設計(須滿足園林綠化的規(guī)劃指標),標準經甲方確認并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執(zhí)行。
6、小區(qū)內的消防系統工程,按消防主管部門審定的意見執(zhí)行。
7、人防工程,按人防主管部門審定的意見執(zhí)行。
8、防盜系統工程,由乙方委托專業(yè)公司進行設計并施工
9、變配電工程,按設計圖紙執(zhí)行。
第八條、特別約定
1、本項目如涉及有線電視、管道煤氣、防盜報警、寬帶網絡等系統的初裝及開戶費用由乙方墊付,在客戶辦理入伙時直接向客戶收取,未售出而分配給甲方的部分,由甲方在分配時按面積及相關標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2、乙方須嚴格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建設標準建設,不得降低交房標準。本項目交房標準如有提高,所增加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影響銷售分配比例,但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的除外。
3、本項目的所有對外營銷廣告由乙方設計、制作和發(fā)布。
4、本項目的前期物業(yè)管理由乙方組建或委托物業(yè)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直至業(yè)主委員會成立選定新的物業(yè)管理公司。
6、為了保障項目的進行乙方有權以本項目用地及其建設工程設定擔保物權或成立租賃權。甲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在簽訂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6項約定的,乙方有權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三日內,應賠償乙方實際投資的全部投資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實際投資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實際投資是指乙方前期發(fā)生的各種委托設計費用、報建費用及臨建已建工程和與項目工程建設直接有關的其它費用,經評估機構鑒定后確認)。
3、在本項目合作開發(fā)審批之后,因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并按照實際投資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違約金不足補償守約方損失的,還應予以賠償。
5、在本項目總體規(guī)劃通過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終止合作。否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所有經濟損失,賠償款不少于以下金額:
未開發(fā)建筑面積(違約時未開發(fā)土地面積×容積率)×【銷售單價(以違約時的評估值為準)-每平方米建安成本(以違約時的評估值為準)】×50%
如本條與本合同其他條款有沖突,以本條約定為準。
第十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雙方順延履行合同。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營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補充協議書,與本合同書為不可分割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其余交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人(簽字):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授權人(簽字):
地址:
二o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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