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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標的教學方案
篇一: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教案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筑市場
1.1 概述
一、建筑工程市場的概念
·市場:商品交換的場所。————商品交換的關系的總和。
·建筑市場:以建筑產品承發(fā)包交易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市場。(建筑產品和有關服務的交換關系的總和。)
狹義:有形建筑市場
廣義:有形和無形市場
·與其他市場的區(qū)別:建筑市場交易貫穿于建筑產品的整個過程。
二、建筑工程承發(fā)包
1、概念
·建筑工程承發(fā)包:是根據協(xié)議作為交易方的承包商和發(fā)包商完成某一項工程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按一定價格取得一定報酬。
·發(fā)包方:指委托工程建設的任務并負責支付報酬的建設單位(買方)。 ·承包方:指有一定生產能力、機械設備、流動資金,具有相應營業(yè)資格并能按時保質完成任務的企業(yè)(賣方)。
2、建設工程承發(fā)包方式模式:
自營方式:
承包方式:指定承包、協(xié)商承包和招標承包
招標承包:
·工程項目總承包;
·階段承發(fā)包;
·專項(業(yè))承發(fā)包
三、建筑市場體系及管理體制
1、建筑市場體系:
市場主體:發(fā)包方、承包方、咨詢服務機構、市場組織管理者。 市場客體:有形建筑工廠、無形建筑產品(產品和生產過程)。
2、建筑市場管理體制:
1)西方國家管理體制;
2)我國建設管理體制。
1.2 建筑工程市場的主體和客體
建筑市場的主題是指參與建筑市場交易活動的主要各方。(發(fā)包方、承包方、咨詢服務機構、物質供應機構和銀行等)
一、建筑市場主體:
1、業(yè)主、政府部門、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單位和個人。
工程項目業(yè)主的分類:
1)企業(yè)、機關或事業(yè)單位;
2)共同資方組成的董事會或工程管理委員會;
3)各類開發(fā)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
2、承包商(長期和持續(xù)存在的)
1)承包商從事建設生產具備的條件
2)承包商的`實力主要包括(技術、經濟、管理、信譽)
3、工程咨詢服務機構:
二、建筑市場的客體
建筑市場的交易對象,建筑產品,不同階段表象為不同的形態(tài)。
1、建筑產品的特點:產品的固定性和生產的流動性;產品的整體性和分部分項工程的相對獨立性;生產的不可逆性;產品的社會性。
2、建筑產品的商品屬性
3、工程建設標準的法定性
工程建設標注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質量檢驗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技術要求。
1997.11.1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10.1 開始實施。
1999年8.30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00.1.1 開始實施。
除上述法律外,國務院還發(fā)布實施了若干行政法規(guī)與建筑業(yè)有關的有: 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上述法律和條例,國務院下屬各部委通過并發(fā)布了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部門規(guī)章。
2003.2.17經建設部第119號公告批準頒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等,2003年7月1日起實施。
1.3 建筑工程市場的資質管理
資質管理:即資質管理制度,是指從事建設工程的單位和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從業(yè)資格審查管理,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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