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論文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論文【1】

摘要: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因其低成本、效率性被社會大眾所喜愛,但也因其無紙化、虛擬化及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缺失成為納稅人偷稅逃稅的借口,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征管和稽查,從而使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并根據此問題提出建立、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制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納稅人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經營方式,它起源于美國,它是指包含電子交易在內利用網絡進行的全部商務活動。
2012年底,我國網民規(guī)模達到6.3億,成為世界上網人數最多的國家,且網絡總交易額達到12741億人民幣,同比增長49.2%,年人均網購6010元,這些數據傳達給我們的是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成為一種潮流,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備受社會大眾所喜愛。
但隨著2007年全國首例網絡偷稅“彤彤”案的出現,這引起人民的廣泛爭議,也使人民開始反思電子商務帶給人民便利的同時給國家?guī)淼膰乐囟愂樟魇У膯栴}。
一、電子商務稅收的現狀
目前電子商務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種模式,前兩種是企業(yè)模式,一般企業(yè)有實體店,他們現實中已繳納稅款,因看到網絡銷售有利才選擇這樣的模式,不過對于網絡銷售這部分和第三種模式我國的法律尚未規(guī)定征稅。
據統計,2012年網絡交易總額達到8.1萬億元,僅淘寶天貓的總交易額超過1萬億元,占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近5%,網上這么大的成交額,納稅的人少之又少。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一)偷稅逃稅嚴重,國家稅款大量流失。
首先,網上開店有的經過工商、稅務機關登記,這些一般現實也有實體店,這樣的稅務機關很容易對其征稅,還有很大一部分沒有經過登記,不需行政審批,更不用說納稅了。
而且網上交易的店家很少提供發(fā)票,如果消費者索要,賣家會要求買家再支付4%的金錢,這時消費者一般選擇放棄,因為網上開店不需要支付租金、勞務費,所以很多納稅人故意選擇網上交易,不納稅已經他們的共識。
其次,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納稅人應納稅的證據,稅收征管監(jiān)控失去最直接的實物對象。
最后,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可以讓用戶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國外的產品或者銷售商通過網絡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給國外,這樣可以規(guī)避關稅,電子商務的成本低讓越來越多的企業(yè)、個人選擇電子商務從而達到避稅目的,進而使國家稅款流失。
(二)稅收征管和稽查變難。
傳統的稅收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做的會計賬簿、憑證或者其他資料來征稅,如果納稅主體不進行記載,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而法律對電子商務未規(guī)定,且電子商務大都采用無紙化來進行交易,像現實交易的合同、提單、票據在網上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些很容易被修改,且納稅人多使用數字簽名、計算機加密等技術使稅務機關難以確定納稅人的交易數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出現了用電子貨幣進行支付,所有這些就讓稅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變得異常困難。
(三)加大對稅法構成要素認定的困難。
首先,難以確定納稅主體;傳統的交易主體都是有固定地點而且還要到工商、稅務機關登記,稅務機關能夠根據登記的情況進行管理,而電子商務使交易主體擺脫固定地點的限制,直接網上交易,又因為電子商務使交易主體只需簡單的認證并采用加密技術就從事經營行為,使稅務機關難以認定。
其次,征稅客體不清;傳統中稅法對商品、勞務都有不同的課稅標準,而電子商務中的商品、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在,傳統的計算稅法的方法很難適用。
三、對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還比較少,與發(fā)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但隨著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必將推動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這將給我國的稅收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發(fā)達國家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制度和政策,并立足中國的國情,盡快制定出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guī),以促進電子商務向良性、有序的方向發(fā)展。
(一)制定電子商務法律法規(guī)。
因為法律具有滯后性,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在此基礎上制定的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所以我們要根據電子商務的特性制定法律法規(guī),完善我國的稅收條款并對納稅主體、納稅客體、課稅標準、納稅期限、納稅方式進行明確規(guī)定,使電子商務稅收有法可依。
(二)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優(yōu)惠,鼓勵、支持、引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
第一,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我國起步較晚,競爭力不強,難以與發(fā)達國家抗衡;第二,發(fā)達國家像美國就對電子商務實行優(yōu)惠減免政策鼓勵它的發(fā)展,那我國更應該采取類似的措施;第三,它還能解決大量的就業(yè)難題,如果國家一開始就將它和傳統貿易征收同等的稅,這會打擊創(chuàng)業(yè)者的積極性,不利于它的發(fā)展壯大,等到電子商務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實行優(yōu)惠,讓它和傳統貿易公平競爭,最終推動經濟持續(xù)發(fā)展。
(三)對稅務行政人員進行網絡培訓。
單單懂得稅務管理和征收知識,不掌握計算機稅收知識是無法做好電子商務稅務工作,不能應對電子稅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因此要對稅務人員進行培訓,以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趨勢,確保國家的稅款征收。
總之,對于電子商務這一蓬勃發(fā)展的新事物,我們要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僅要站在自己的立場上享受電子商務所帶來得便利,還要站在國家的角度反思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使國家的稅收手段發(fā)揮好對資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fā)展的同時帶動我國整個社會的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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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建波.淺析網上交易納稅難題.當代經濟,2011(3)
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的研究【2】
摘要:雖然目前我國電了商務的發(fā)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是隨若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對外開放,經濟總量的進一步增大,中國將是世界上最大的電子商務市場。
然而與此同時,我們應當看到中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還存在著諸多的障礙需要掃除,其中,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是政府所面臨的重要挑戰(zhàn)之一。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一、電子商務發(fā)展對現行稅制的影響
電子商務不僅改變著傳統的貿易方式,同時也對建立在傳統貿易方式上的稅收產生了很大沖擊,引發(fā)了很多問題
(一)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傳統的稅收以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或勞務活動發(fā)生地來確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
而電子商務活動是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企業(yè)網上貿易活動沒有有形的“場所,基地,人員”,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不需要企業(yè)的實際出現。
這此都使得在傳統經濟模式下的常設機構、經營活動所在地或勞務活動發(fā)生地等概念變得模糊不清,從而使稅務機關無法確定其所得的來源地,對其征稅也就缺乏法律依據。
(二)征稅對象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出現改變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從有形的商品變?yōu)闊o形的商品。
因此產品不再以實物形式出現,而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網上電子信息的傳遞實現銷售,使現行稅法確定征稅對象的規(guī)定碰到難題。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的操作,傳統商務活動所必需的紙質合同、票據、貨款支付以及經營、資金賬戶被網上的電子信息流所替代。
網上各種銷售都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數據的修改輕而易舉且不留痕跡,款項的支付更為隱蔽,加上嚴密的電子加密技術,稅務機關很難獲得真實充分的與交易相關的信息。
(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國家稅收管轄權依據國家主權可以分為屬人和屬地兩種,即居民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對本國居民來自全球的所得征稅,對非本國居民來自本國的所得征稅。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fā)展使經兩者之間的網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限制,在網絡空間中,很難確定活動者的國籍和登錄者的準確地址。
無法確定經營者所在地或經濟活動的發(fā)生地,也無法確定勞務提供者所在地,從而模糊了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的“屬地”或“屬人”兩個方面的連結因素,使得確定由哪一個國家或哪一個地區(qū)行使哪一種稅收管轄權進行征稅變得非常困難。
二、確立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稅收原則
(一)公平原則
電子商務稅收公平原則的基本取向應該是使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的稅收負擔相對公平合理。
對電子商務不通過開設新稅種或附加稅來征稅,而是立足于修改完善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
具體體現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特別要注意不能對不同的商務形式造成稅收歧視,不能對來自電子商務形式和來自傳統商務形式的類似收入區(qū)別對待。
(二)鼓勵原則
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的發(fā)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我們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guī)劃和指導作用。
在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初級階段,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更要突出體現鼓勵原則。
對現行稅收制度的改革和調整應以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為前提,并出臺針對電子商務及其相關產業(yè)的一系列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三)協調原則
日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guī)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有待規(guī)范,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建設中去考慮,使電子商務的有關政策互相協調、有關措施互相配套。
三、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思路和建議
面對電子商務發(fā)展所帶來的一系列稅收問題,我們要在正確的稅收原則指導下,積極探索有效對策,構建起新的順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稅收制度。
(一)明確電子商務下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
針對電子商務無址化特征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提出的挑戰(zhàn),我們要賦予常設機構等概念新的內涵。
企業(yè)開展電子商務必須通過網站,網站是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所以網站不能成為常設機構。
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而服務器是托放在機房的。
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具備了成為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
(二)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加強納稅人管理
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企業(yè)形態(tài)發(fā)生了變化,出現虛擬的網上企業(yè),因此,應要求所有公司網站必須到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取得一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
對沒登記的網站企業(yè)交易網站做一定的強制做法。
如強制關閉網站或者對其做一定性的屏蔽。
稅務機關通過稅務登記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管理,并通過對服務器的強制性鏈接來掌握網上企業(yè)所進行的交易。
這樣即使納稅人在網上交易是匿名的,也為難不了稅務機關。
(三) 堅持地域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原則
在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問題上,首先應意識到美國作為發(fā)達國家提出以居民稅收管轄權取代地域稅收管轄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其先進技術輸出國的利益,因此,從我國稅收主權利益考慮,為了避免因放棄地域稅收管轄權將帶來的大量稅收流失,我國應聯合其他發(fā)展中國家,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與居民稅收管轄權相結合的原則。
(四)加強各部門的交流與合作,打擊電子商務避稅與逃稅
一是要加強不同部門的信息交流。
盡早實現在網上與商戶、銀行、海關等部門的全面鏈接,建立部門間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電子商務信息共享,以對企業(yè)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的監(jiān)控。
二是要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合作。
通過與各國稅務機關密切合作,收集納稅人在世界各國的信息情報,才能掌握他們分布在各國服務器的網站,特別是設在避稅地服務器的網站。
這樣才能更有力地打擊電子商務交易避稅與逃稅的現象。
參考文獻:
[1]丁卡尼.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之研究[J].甘肅農業(yè),2006,(01)
[2]張迎.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討[J].工業(yè)技術經濟,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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