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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寫答辯狀
被告如何寫答辯狀【一】

如何書寫答辯狀?答辯狀一般格式是怎么樣的?答辯狀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概念與特征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書狀,稱為第一審民事答辯狀。
第一審民事答辯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的。
(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113條第2款又規(guī)定。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由此可見,提出答辯狀,對于民事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而主要的還是權利。
(三)必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
二、內容和寫法(-)首部1.標題:寫“民事答辯狀”。
2.當事人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寫明對原告某人為什么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
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訴訟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xxx提起xxxx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
(二)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這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或者說是關鍵部分。
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原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
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
提出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來加以證明。
就事實部分進行論證,要著重列舉出反面的證據來證明原告訴狀中所述事實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證確實、充分,不能憑空否認原告訴狀中所敘述的事。
這里所說的反面證據,一種是直接與原告所提的證據相對抗的證據,另一種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實的證據。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當然就會引起適用法律上的改變,論證理由自然可以從簡,這叫事實勝于雄辯。
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fā)生和進行的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方面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原告訴狀中的請求是完全不接受,還是部分不接受,對本案的處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三)尾部和附項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xxx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答辯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l)本答辯狀副本x份;(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如何書寫答辯狀【二】
在訴訟過程中,經常遇到一些當事人對答辯狀的書寫感到十分困難,不知要寫什么,怎樣寫。
有時答辯狀寫的文不符題,沒有針對性,使法院無法正確判斷事實爭執(zhí)的焦點和答辯人的主要意見。
起訴答辯是法院審理案件中,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
根據民訴法規(guī)定,答辯狀應如期(收到訴狀副本十五日內)遞交。
當然,當事人也可以在開庭審理中進行陳述和答辯。
寫答辯狀時,應根據本案具體情況,針對起訴的內容進行書寫。
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經在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敘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而起訴無理時,被告在答辯狀中有權提出反訴,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訴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
答辯狀的最后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書寫答辯狀,應嚴肅認真,實事求是。
篇幅不宜過長,要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哪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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