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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導語:商標是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知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遂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好信譽度,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則。
鼓勵注冊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申請認定遂寧市知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和在境外申請注冊商標。
第二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六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使用并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xù)使用二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該商標在市場上享有一定的知曉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好的市場信譽;
(五)商標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yōu)良并能長期保持穩(wěn)定;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市內或市外同類商品中領先;
(七)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八)近3年無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等違法行為。
第七條 申請認定遂寧市知名商標,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qū)、分局或直接向市工商局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二)經法定機關簽章的身份或登記證件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市內或市外同行業(yè)中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fā)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注冊、使用、管理、自我保護情況;
(七)與該商標知名度有關和其他文件材料。
縣、區(qū)工商局、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轉送市工商局。
第八條 市工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于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退回有關材料;對申請文件需要補正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
市工商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市級報刊發(fā)布遂寧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
第九條 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中可以征詢有關部門、行業(yè)協會、消費者組織的意見,并有權委托有關組織及新聞媒介進行社會調查。
有關部門、行業(yè)協會及消費者組織應當公正、客觀、負責地向市工商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 市工商局負責組織設立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負責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工作。
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不少于30名法律、經濟、科技以及相關行業(yè)的專家組成,報市政府備案。認定委員會認定人數隨機確定為21人,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十一條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評審認定。
遂寧市知名商標資格的`取得,必須經知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 認定取得遂寧市知名商標資格的,由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發(fā)給《遂寧市知名商標》證書,并在市級報刊公告;對認定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的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知名商標持有人可申請再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再認定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予以再認定并公告,再認定有效期為3年。
逾期未申請再認定或經審查不符合再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資格失效,并由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三章 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持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yè)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yè)務活動中使用“遂寧市知名商標”的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 未經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依法認定或者遂寧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遂寧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六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遂寧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七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的,該商標的遂寧市知名商標資格,應當按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八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的變更、轉讓及使用許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遂寧市知名商標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受到下列保護:
(一)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將與遂寧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以上要素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商標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
(二)在同類商品中,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遂寧市知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并足以造成誤認;
(三)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不得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或字號使用(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條 商標持有人通過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申請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的,經知名商標持有人同意,優(yōu)先從遂寧市知名商標中推薦。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遂寧市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jiān)督檢查遂寧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及時查處損害遂寧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市工商局應當將遂寧市知名商標通報其他各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該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遂寧市知名商標的;
(二)知名商標持有人超越商標注冊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遂寧市知名商標”字樣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四)在有效期內,喪失知名商標條件;
(五)期滿不按本辦法申請續(xù)展認定的;
(六)連續(xù)三年未使用該知名商標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知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遂寧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遂寧市知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收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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